標題:
志雲案撤無罪裁決 發還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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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1972
時間:
2012-11-23 04:31 AM
標題:
志雲案撤無罪裁決 發還續審
上訴庭三位法官昨一致裁定原審區院法官裁斷,案發時身為無綫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以名人身分演出節目與無綫業務無關是犯上法律觀點錯誤,不但偏離案件爭議的焦點,甚至和普通常識有牴觸,乃撤銷原有的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續審,以考慮陳叢二人是否有「合理辯解」收受涉案的十一萬二千元作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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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下令將陳志雲貪污案發放予區院續審,並在判詞中表明若原審法官潘兆童批准陳叢二人提出「合理辯解」的抗辯理由,潘官要列出有關的事實因素,並就該「合理辯解」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稱「就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舉證已完結,現階段無打算重召證人作供」。至於陳志雲會否在續審時出庭自辯,代表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表明「沒有需要,續審純粹涉及進一步的法律爭拗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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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昨下令案件於下月十八日交由區域法院處理,屆時再訂出續審日期,張官批准陳志雲及其前經理人叢培崑各以十萬元現金保釋外出,若二人要離港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廉署匯報離港及返港日期和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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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在長達四十四頁的書面判詞中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列出三種理由作為收受利益的抗辯理由,即「合法權限」,「合理辯解」和「許可」,陳透過叢成立的思潮製作收受十一萬二千元作為演出《志雲飯局》的酬金,但陳事前或後都沒有知會無綫,無綫對於上述的演出安排「全不知情」,所以陳是完全沒有基礎依賴無綫有給予他「許可」將其收受利益之行為合法化。上訴庭強調即使陳有取得無綫的「許可」或「默許」收受酬金,都是基於陳沒有作出足夠披露而取得,這並不符合法例中的「許可」要求,不能構成「合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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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原審法官潘兆童認為陳在答允演出節目時沒有意圖影響或針對無綫的業務,原因是該節目並非由陳叢二人的構思,他們是被動的,上訴庭認為此「解讀」是錯誤的,因為陳的行為明顯與無綫業務有關,從而可推斷陳具有干犯控罪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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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潘官在原審時認為無綫容許陳從奧海城收取酬金,亦沒有理由會懷疑無綫是會不批准陳收取酬金,此點符合法例中的「許可」,且潘官亦認為陳不向上級申請批准,原因是他以為「沒有責任」提出申請,或是他認為無此需要,這已構成「合理辯解」,所以裁定陳叢二人無罪釋放,但上訴庭認為合理辯解涉及事實的爭議,潘官就合理辯解的環節僅作出簡短分析,並無將全部有關證據列出,故上訴庭下令將案發還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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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一○三──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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