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 E' Y# G o2 h8 T至於指法官近年偏重保障個人權益而忽視公共權利更是非常荒謬的指控。應該看到,《基本法》、人權法等香港憲制性文件都非常着重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與自由,不容許政府、立法機關及執法部門肆意侵害。法官作為憲制、憲法的詮釋者及捍衞者,盡力保護市民的個人權利實在天經地義,實在責無旁貸,梁愛詩有甚麼理由因此而批評法官呢?難道法官該置個人權利與自由於不顧,只管配合政府及當權者的政策嗎?更何況所謂公共利益、集體利益往往是政治判斷問題,該透過政治過程包括選舉及議會運作等處理。假若法院及法官在處理案件時過份着眼於所謂的公共利益,隨時以公共利益的仲裁人自居,司法程序便會變得政治化,法官便很容易介入社會的利益爭逐,司法體系的超然獨立便會受到質疑。這樣的轉變肯定弊多於利。+ x( _! \* y0 e8 `0 e*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