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麥齊光被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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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1972
時間:
2012-7-14 06:05 AM
標題:
麥齊光被捕辭職
麥齊光被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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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騙取政府租金津貼的發展局局長麥齊光,昨晨被廉政公署拘捕後即辭去局長職位,成為本港史上任期最短局長,在位僅十二日,亦是廉署拘捕的最高級在職官員;至於捲入此案的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夫婦及麥齊光妻子亦同日被捕。消息指,四人除可被控《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更可能被控串謀詐騙,一經定罪,前者最高可被判入獄七年,後者更可被判入獄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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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執行處C組人員昨日清晨兵分兩路,分別到麥齊光位於舊山頂道的寓所拘捕麥及其妻子,另一路人員則拘捕曾景文夫婦,並將四人帶返北角廉署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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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妻及曾景文夫婦亦被拘廉署發言人昨日下午證實拘捕一名政府決策局長、一名政府部門助理署長及另外兩名人士,懷疑他們在申領政府房屋津貼時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鑑於調查仍在進行中,廉署現階段不會作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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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亦於昨日下午一時發表聲明,指麥齊光已辭任發展局局長,其職務暫由財政司司長署理,直至另行通告為止。路政署發言人則不評論曾景文有否遭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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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及曾景文早前被揭發於八六年分別購入北角城市花園樓上及樓下的單位,然後互相出租給對方,並向政府申領房屋津貼,至九○年麥齊光出售名下單位時,授權曾景文簽署樓宇買賣文件,而曾景文於九二年出售名下單位時,亦授權麥齊光夫婦簽署文件,令人質疑兩人其實是租住單位的實際業主。根據當時的公務員條例,申領房屋津貼者不能用作租住自己或親友的單位。資料顯示,麥齊光承認與曾景文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間互租對方單位,為期二十七個月,根據麥當年的職級推算,最多可領取二十五萬元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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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廉署運作的人士指,案件的關鍵在於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麥齊光及曾景文其實是租住單位的實際業主。首先二人均獲對方簽署授權書,可就租住單位的出售價格有「話事權」,即有權控制單位;二是於出售單位後,經律師樓的支票到底存入對方的銀行戶口還是自己的戶口,若麥出售曾的單位後將支票存入自己的戶口,已證明麥其實是有關單位的實際業主,已涉嫌違反《防賄條例》第九.(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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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條例,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政府),而使用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陳述;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的收據、帳目及其他文件,已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入獄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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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不評論 律政司發聲明不過,身兼大律師的廉署執行處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表示,由於案發於廿二年前,律師樓及銀行未必保存有關紀錄,故蒐證有一定難度,廉署可運用《防賄條例》第十三及第十四條,分別要求銀行及律師樓交出相關文件。另外,廉署亦可引用串謀詐騙罪行就今次案件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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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梁振英昨出席一活動後表示,麥齊光已提出辭去發展局局長一職,麥的工作即時起由財政司司長署理,除此之外,現階段不適宜作出任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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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昨發表聲明指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認為應及早表明律政司將會如何處理此事,為免可能產生偏頗和不當影響的印象,律政司司長在信納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與涉及此案人士沒有關聯後,已授權薛處理此事,並在有必要時考慮是否作出檢控,確保此個案會根據妥當及適當的程序處理,並嚴格遵照法律及檢控政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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