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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拍攝野生鳥類照片 應遵守保育法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etctve    時間: 2012-6-30 05:23 AM     標題: 拍攝野生鳥類照片 應遵守保育法規定

為了勿騷擾野生動物,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宣導拍攝鳥類照片的鳥友,勿用任意棄置食物或大聲播放音響等手段,務必遵守「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並籲請大家與鳥類和平共處,維護人類生活與自然生態環境的平衡。
農業局指出,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相關規定,包括:以藥品、器物、暴力、獵具或其他方法,干擾、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若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違反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野生鳥類於棲息環境下自由覓食或對同類聲音有所反應乃屬天性,惟以人為方式置放食物於自然環境、或播放鳥音以吸引野烏前來之行為,本質上即有影響野生動物行為的可能,惟其行為所生的影響程度或有差異。
農業局表示,民眾進行動物生態攝影本屬親近自然的正向行為表現,惟其手段仍應衡酌一般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觀念,以不干擾野生動物為原則,裁罰實為最後手段。農業局特加強宣導大家與鳥類和平共處,籲請民間相關團體配合及合作以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的平衡,建立生態攝影倫理並遵循以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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