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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林本利: 丁屋存廢問題 必須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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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2-6-29 09:09 AM
標題:
林本利: 丁屋存廢問題 必須正視
林本利
: 丁屋存廢問題 必須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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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接受英文報章《南華早報》專訪,提及到為新界丁權以
2029年劃界的想法,隨即惹來新界原居民的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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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南華早報》對丁屋問題的立場十分鮮明,就是盡快取消這個帶有歧視和被濫用的房屋優惠(而非特權)政策。根據報章報導,不少原居民私下將丁權轉讓給發展商,換取新樓或者現金補償。而發展商則可以藉着收集丁權,興建低密度洋房出售給非原居民,迴避城規條例及不用向政府補地價,賺取豐厚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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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的丁屋問題,不局限於僭建問題,更重要的是涉及香港的長遠土地規劃和房屋政策,特區政府必須正視有關問題,盡快作出檢討,不能一直拖延下去。新界丁屋是歷史遺留下來的產物,隨着香港九七回歸祖國,土地再沒有所謂租借和割讓之分,特區政府必須面對歷史,好好處理這個歷史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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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何在
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這相信和六七暴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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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南華早報》資深新聞工作者張家偉《六七暴動》一書所載,新界原居民曾於
1898年武裝反抗英國接管新界,但在1967年暴動期間,卻基於社會穩定的考慮支持港英政府。鄉議局及新界鄉紳組織鄉民維持社會秩序,發起「捉左仔」行動,穩住了新界地區的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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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過後,當時港督戴麟趾親臨鄉議局表示謝意。之後港英政府推行一系列社會政策,注視市民的教育、房屋和社會福利,又積極推動青少年工作,希望令社會穩定發展。由於市區土地不足,政府於是開拓新界土地興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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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支持發展,以及報答他們暴動期間聯手「抗暴」,於是推出《小型屋宇政策》(即丁屋政策)。政策容許父系源自
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三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毋須向政府繳付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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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大約有
24萬名原居民擁有丁權。由 1972年至去年底,政府共批出36,912宗丁屋申請,另有萬多宗申請正在處理和尚待處理中。倘若鄉議局的數字準確,即表示仍有約 20萬名原居民有權申請興建丁屋,數字還會隨着出生男丁數目不斷增加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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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一座丁屋(連同平台及通道)至少需要
100平方米(約 1,076平方呎)土地,若要興建20萬座三層高的丁屋,總共需要 2,000萬平方米的土地,即2,000公頃土地,新界根本沒有這麼多土地可以用作興建丁屋。 2011年底,香港私人住宅總存量不過111萬個(不計村屋),絕大部分單位面積不到 700平方呎。若然新增20萬座丁屋,每座分開三層出售,合計 60萬層,即表示全港私人住宅單位將增加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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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數字上看,丁屋政策根本十分荒謬。香港人居住環境極度擠逼,又何以會有這個容許原居民每名男丁興建
2,100呎居住面積的丁屋政策。丁屋政策原本是短期措施,幫助那些沒有居所棲身的原居民,又為何會演變成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容許他們出售丁權,出賣丁屋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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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新界原居民實應感謝當年英國租借新界,否則他們的土地早已被共產黨充公。特區政府不應迴避丁屋問題,應該透過法律、土地規劃和房屋政策去徹底解決丁屋這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不能容許香港特區之內存有兩種土地房屋制度,應公平公正對待所有香港居民。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2-6-29 09:10 AM
李柱銘
: 歧視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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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根本不是《基本法》要求特區政府所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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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接受傳媒訪問時,提出終結丁權的建議。她表示《基本法》保障港人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至二○四七年,而由於新界男性原居民須年滿十八歲,才可申請興建丁屋,那麼,丁權是否應該在二○二九年終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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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論即時備受輿論批評,林鄭月娥因而一再轉口風,先說此為其個人想法,後來更稱政府就檢討丁屋政策「連
File都未開」,因此她本人沒有就終結丁權一事有決定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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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新界的鄉紳因而認為,丁權甚至是丁屋的僭建,都是該條款所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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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筆者並不認同。首先,丁權究竟是否「傳統」權益呢?丁屋政策其實是港英政府在七十年代才批出的,當年的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在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立法局(現稱立法會)宣布丁屋政策時,已表明這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目的是改善原居民當年惡劣的居住環境,並非賦予特權。此外,據報,新界民政署曾披露七二年十一月,行政局(現稱行政會議)批准丁屋政策的備忘錄中,訂明原居民若無足夠居住空間才可獲批建丁屋。但政府致函鄉議局時,卻遺漏了這項先決審批條件。不過,筆者認為這並不代表有關條件已被取消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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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到底丁權是否「合法」權益呢?香港已制定了《性別歧視條例》,而丁權卻是只有新界原居民男丁才可享有的權益,因此,其合法性亦極有問題。由此看來,丁權既非「傳統」,亦不「合法」,故不可視為《基本法》第四十條,要求特區政府所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因此,新界鄉紳的惡言惡行根本不合理,政府實在毋須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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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早在○六年二月,已有立法會議員問政府,可否就申建丁屋定出一個截算日期。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的孫明揚指出:「原居民在小型屋宇政策之下獲得的權益,是否《基本法》第四十條保護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其中之一,是問題癥結所在。」而由於事件牽涉法律原則,當局須考慮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並與鄉議局進一步討論。事隔已六年多了,卻仍未見政府正視及處理,丁權是否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法律問題。此正是政府的優柔寡斷,助長了那些新界鄉紳的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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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清拆丁屋僭建物問題,政府更無讓步的需要。因為僭建危害建築物結構,威脅公眾安全,不論市區、新界都應一視同仁的依法處理,實在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和拖延清拆的理由。因此,政府一定要盡快依法辦事,要新界原居民清楚知道,整套《基本法》都沒有賦予他們違法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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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月前曾撰文指出,下任特首有責任檢討原居民擁有特權的問題,以務求港人都能獲得一視同仁的對待。我認為開展檢討工作時,應先從研究丁權是否具法理依據方面着手。況且,一如我所說,如有需要的話,其實可修改《基本法》保留新界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的條文。因為回歸將十五年了,以目前的情況看來,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權,確實是歧視特區絕大多數人,僅只保障了少數新界男人利益的政策,根本不見得有延續的意義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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