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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占飛:打擊侵權vs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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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2-5-1 10: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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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飛:打擊侵權vs言論自由
占飛:打擊侵權
vs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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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將二讀《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這個被形容為「網絡二十三條」的草案,推出的時候大眾並未為意當中的問題,特別是其中可以「越 過」版權擁有者,直接檢控侵權人,這一關節,使不少從事創作的人士感到威脅,加上香港法律本身沒有對二次創作的保障,令這草案容易變成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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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情發展到今天,網民加上網絡工作者、文化藝術工作者,以及廣告創作人士都相繼提出抗議之聲,令一眾立法會議員感到民情洶湧, 泛民為了爭取政治本錢,表態不支持,而建制派仍然按兵不動,使政府能否通過草案,存在未知之算。其中一段小插曲是負責跟政府商議修訂草案的湯家驊,「慘遭」黨友和民主黨「反口」不接受修訂,令他萌生退黨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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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飛無意討論政黨和議員們的「轉軚」和形勢發展,反而想分享一下版權問題觸及各方 面的發展問題。最初,由電影業界向政府反映翻版和網絡侵權問題嚴重,其時的法例無法有效向侵權人提出起訴,因而政府修訂條例成功打擊網上侵權活動,「古惑天王」陳乃明被裁定違反《版權條例》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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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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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時,是為了回應業界,製造「健康的營商環境」為由, 政界對版權問題,一直都視之為保障營商者權益為目標,可是保障版權除了是商業活動之外,還涉及到政治、文化、藝術、學術等領域,世界各地政府都會在保障商業權益和其他領域方面取個平衡,如為版權設下期限、保障二次創作等。版權擁有者為了保障其權益,都希望在條例上能確保其擁有「絕對權力」,漠視其他領域的 自由和公眾利益,這是另一種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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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時條例下,最常見的情況如電影公司對其擁有版權的電影及相關材料的版權,近年好些從事電影出版的人士 和公司,最頭痛的是要取得有關公司的許可,選用電影劇照和材料的版權,某些出版公司把這方面的工作交予作者自行處理,要求作者跟相關公司洽談版權費用和選用那些劇照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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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影的版權可謂錯綜複雜,好些電影公司都把其電影版權出售予其他公司,而這些公司又再轉售給另一間公司,他們都從版 權轉售中取得可觀和最高的利潤,而買得版權的公司都視這些高價購買的版權為生財工具和資產,從商業的角度來看,是理所當然;可是,電影除了商品以外,還是文化、藝術,某程度上是公眾資產,因此版權法有規定擁有版權的期限,過了期限而沒有辦理持續擁有版權的話,那些作品便成為公眾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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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某些專門出版電影書籍的機構,向電影公司購買劇照的版權,除了支付版權費用外,電影公司以某些演員的肖像問題,限制其選用的劇照;更有甚者,是電影公司要求「審閱」選用劇照電影的內容,如內容有批評此作品及公司的話,便拒絕出售劇照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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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制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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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機構按照法例行事,可是擁有版權者卻無視言論自由,公然以商業行為和條例來作出這類近似壓制言論自由的刁難。政府一方面要求我們尊重知識產權,但另一方面又沒有在制訂條例時,考慮到如何在個人權益和公眾資產、言論自由等領域,作出平衡和協調,只會一刀切地,以方便行政為目的,扼殺公眾空間的自由創作。到 底我們的社會,或是政府,是否純粹向保障商業權益傾斜,而漠視文化、藝術及言論自由的可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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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修訂草案,更可「越過」版權擁有者,就 算我們相信政府並非為了壓制言論自由,只是為了保障版權擁有者權益着想而作出修訂,但事實是就以現時的條例已經出現個別版權擁有者「利用」條例給予的權力,公然壓制言論自由,公眾實在無法釋除政府會以修訂條例來進行壓制言論自由的疑慮。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2-5-1 10:43 AM
胡千秋﹕迴避豁免二次創作 輸打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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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三讀在即,政府官員頻頻宣揚,指創作界和網民的質疑只屬「誤解」,如蘇錦樑在27日刊於貴報的文章。其實,自去年6月當局推出《草案》以來,就一直如此形容質疑聲音。遺憾的是,當我們細看《草案》確實條文,以及過去的案例,卻每每愈加證實有關質疑確實有據,官員的說法更是扭曲事實和迴避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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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局長指,《草案》列明「若傳播內容非由某人決定,該人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故在社交網站分享超連結,不招致刑責。然而,所謂「傳播內容非由某人決定」說法含糊,而一般超連結皆會指向固定的網頁或網上檔案,網民張貼或分享時,可被說成是已知道它所指向的內容。《草案》中的「向公眾傳播」,並無限制傳播模式。回顧過去案例,
2007年5月,一名男子把載有8張色情照片的超連結分享至討論區,結果被判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法庭正是把分享超連結視作傳播行為。官員說辭無助消除網民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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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局長又引用李雪菁教授的函件,指《草案》不影響二次創作。惟李教授函件僅代表其看法,不能代表提控者或法官。已有版權擁有人,如
IFPI的馮添枝,公開提出與李教授不同的看法。他在立法會的公聽會上表示,若有歌手的歌曲被人二次創作,以致受到其他地區的審查,不能再唱這首歌,便構成損害。他並指全世界都不准許這種二次創作,極難給予額外豁免。馮氏之言雖有違學術界認知,卻證明當局加入「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條款,無法保障二次創作的空間。湯家驊、黃國桐等律師受訪時,都認為《草案》通過後,舊曲新詞很大機會墮進法網中,《草案》通過後有關二次創作者可能面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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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案例如此 絕非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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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局長稱,執法機關「不可能」繞過版權擁有人提控。但這只是從搜證過程上推論,以及官員口頭上的說法,並非法律條文。本關注組多次要求當局在《草案》中加入有關條文,寫明當局不會如此檢控,均遭拒絕。事實上部分媒體作品版權的擁有權或代理權複雜,繞過版權擁有人提控之事並非不會發生,且版權擁有人的看法常與原創者有異,《草案》未能真正保障創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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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局長仍拒絕馬上豁免二次創作,聲稱會改變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間的權益平衡,有必要再作諮詢。惟現在版權法已嚴重傾斜於版權收費組織等既得利益者,缺乏對文藝、創作界的保障,連街頭獻唱等藝術表演都可能犯法,根本不能稱作「平衡」。有見及此,自
2006年,我們已有成員向當局爭取豁免二次創作,當時知識產權署長謝肅方(StephenSelby)對我們建議表示歡迎。即使當時為副署長的張錦輝,我們也聯同逾百名民間二次創作者跟他見面商談,可惜遭到冷待。結果去年張錦輝升任署長不足兩個月,就匆匆推出《草案》,把我們早已提出過的意見置之不顧,然後說未有充分諮詢。這是否有不負責任、輸打贏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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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二次創作的定義學界早有共識,而羅沃啟、莫乃光等亦早列舉過多國保障二次創作的法例,提出較妥善的豁免方案。當局卻借辭稱各國法例有差異,拒絕改善,只盲從尚未豁免的英國版權法。但英國政府去年
8月已承認其版權法落後,將會按照他們所委任的夏格維教授(Prof.Ian Hargreaves)研究報告改善,加入對二次創作的豁免。我們曾當面質詢蘇局長,若英國現在就完成條文研究,加入豁免,他是否會依從,蘇局長馬上回答:「未必。」這種態度,是否進一步印證當局對創作的保護輸打贏要?二次創作與盜版的分別相當清晰,它只是一種文藝、創作界極度常見的創作手法,把它納入豁免範圍,以保障創作自由,在現時已不平衡的香港版權法裏,絕對有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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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二次創作權關注組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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