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選舉犯罪法令修正案提呈‧投票中心100公尺內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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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yktyk22000
時間:
2012-4-10 05:56 PM
標題:
選舉犯罪法令修正案提呈‧投票中心100公尺內禁入
選舉犯罪法令修正案提呈‧投票中心100公尺內禁入
首相署副部長拿督劉偉強今日向下議院提呈修改1954年選舉犯罪法令修正案,以禁止任何人士在提名日當天,在投票中心方圓100公尺範圍內出現,除了要進入投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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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改法案第26(1)(g)條款,以將從投票中心範圍以外的50公尺改為100公尺,為避免一些空間狹小的地方出現擁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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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亭子競選期才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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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會增加一項條文,即規定政黨只能在距離投票中心不少過100公尺的地方設立亭子,違例者將依據刑事程序法典遭當局逮捕,以及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年或罰款5千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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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也規定,亭子只能在競選期間才能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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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上,各政黨在投票中心外面設立亭子或查詢亭,以協助人民進行查詢投票中心及投票室的號碼,但會嚴厲禁止政黨進行拉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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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14(1)(b)條文闡明,每位投票中心或計票中心的代理人,必須根據選委會選定的時間出現在投票中心和計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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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站”字眼改“投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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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改第14條文,即刪除強制性要求一名候選人需委任一名投票中心與計票中心的代理人;同時,當局允許一名選舉代理人替候選人租用政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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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案也增加第30條文,即允許中選的候選人若無法在31天內呈上選舉經費,可以通融多30天向選舉官或高庭法官提出道歉申請,唯有獲得選舉官或高庭法官的批准之後,中選議員才能夠出席議會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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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提出多項修改字眼建議,包括將把“投票站”字眼改為“投票中心”,以及將馬來字眼“membuang undi”,即投票意思,改為“mengundi”,意即投票、“會議室”改為“政黨辦公室”、“站”改為“中心”等。
作者:
EvilgranII
時間:
2012-4-11 08:03 AM
选举犯罪法令修正法案一读,投票中心100公尺列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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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周一提呈2012年选举犯罪法令(修正)法案一读,将距离提名、计票、投票中心50公尺列为禁区的范围扩至1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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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说,在竞选期间而设的办公室距离投票中心需至少100公尺,违例者将面对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上述犯错同样可以在刑事程序法典下受到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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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禁止人们在投票当天在投票中心的100公尺范围内等候,除非是进入投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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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基于各地提名、计票、投票中心地理环境不同,法案赋权各地选举官自行评估及圈定禁区的范围。一旦被划为禁区,任何政党的行动室都被禁止设在区内,以及未经选举官允许,任何人都不被允许在禁区内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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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副部长拿督刘伟强今日向下议院提呈这项取代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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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认为,过去50公尺距离范围不够宽敞,因此修改法令将禁区范围扩大一倍,至100公尺。这意味着若提名中心居中,中心前方将有200公尺的道路会被列为禁区,被当局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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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法案增加了“保密宣誓书”(Borang A)见证签署人的单位,从原本只有选委会主席或委员、秘书、州选举官、被赋权官员,增加了选委会副主席、地庭法官、推事、太平局绅、宣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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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候选人在投票、计票中心的代理人,原本法令阐明代理人执勤必须至少两个小时才能由另一名代理人更替,新法案则修改为代理人必须依循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执勤,这可以避免投票中心出现拥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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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中也阐明“选举前”、“选举期间”以及“选举后”的定义,法案说,选举前为国会或州议会解散后开始,或选委会制定的日期开始;“选举后”是指选举官宣布其中一名候选人当选后的第30天结束;“选举期间”是指选举通令发出开始,直至选举官宣布成绩当天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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