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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有案底”就不算“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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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2-2-16 02:05 AM
標題:
“有案底”就不算“見義勇為”?
如果僅僅因為見義勇為者係
刑滿釋放人員
,則當地官方的做法,不僅是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歧視,而且還體現出對司法制度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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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青年潘輝強與持刀歹徒搏鬥而身負重傷,在身中三刀的情況之下,追擊歹徒達五六公裏之遠,其後當地鎮政府為其申報“
見義勇為
”榮譽稱號而不得。(2月14日《央廣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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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官方先後給出“
有案底
”以及“經費緊張”的答復,均遭到網友的質疑。先後兩個振振有詞的不同答復,顯示出地方行政中的幾大積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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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
當事人
引述鎮政府官員的話說,因為他有犯罪前科,故而無法申報。這令網友頗為不滿。潘某早前曾因盜竊罪服刑9個月,然而其出獄後並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從法理上說,任何人無權剝奪他申請“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權利。如果僅僅因為他係刑滿釋放人員,則當地官方的做法,不僅是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歧視,而且還體現出對司法制度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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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向來有“浪子回頭金不換”的古訓,從人情的角度,這樣的人也應給予褒獎。對一個刑滿釋放人員來說,如此高規格的鼓勵,讓他摘掉這個“刑滿釋放人員”的標簽,在學習、就業上摒除此前的不利因素,讓他的人生多了一些希望以及可能性,或許能夠給他帶來更加廣闊的未來。地方執事人員竟而不察及此,是為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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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官員在被記者詢問此事時,先否定此前之說法,再答以“
經費緊張
”,則更為荒唐。推翻自己前次的說法,前後言辭不一,這是對當事人的一種傷害,會被外界誤解為是當事人杜撰官方之說法。此外,未能認真對待外界的關注及問詢,也未對當事人有一個合理合情的解釋,顯見其在行事過程中的隨意與不嚴肅,是為不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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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則,地方經費緊張之原因何在?這恐怕是一個全國人民都不難回答的問題。經費緊張不是理由,再緊張,缺這幾個獎勵的錢嗎?以經費緊張為借口,而不去褒獎見義勇為者,是為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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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仁、不誠、不義——該改改了。(賈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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