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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馬來西亞]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 [打印本頁]

作者: tyktyk22000    時間: 2012-1-27 12:28 PM     標題: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
. {* I0 b/ w1 x; C: ^: U1 M公仔箱論壇法官莫哈末哈達週四宣判時說,被告在第一項控狀下被判坐牢6個月,第二項控狀下被判坐牢1年,兩項刑期即日起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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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被告代表律師葉文漢提出上訴,並指若被告從即日起入獄服刑,日後一旦上訴得直,被告可能白白坐牢。
4 W& {# P+ P% c+ _8 J' d" C法官同意暫緩判令tvb now,tvbnow,bttvb( k; X6 A5 i' X# n1 x8 W0 f# R
因此,法官同意暫緩執行判令,但是被告律師必須於週五向法庭入稟上訴文件,同時須另繳2萬5000令吉保釋金。
% m6 c- `$ S2 K在這之前,被告之前已繳付3萬令吉保釋金。公仔箱論壇+ l2 @" B! k1 p( Y5 C
現年56歲的阿茲米奧斯曼育有5名子女,停職前在警界服務超過20年。5.39.217.76  ]* H6 W  T; C9 ^* i1 a$ R
他曾任新山南區副警區主任、彭亨馬蘭警局局長、淡馬魯警區刑事調查主任,被控時在武吉阿曼內部安全及公共秩序組服務。9 m7 n6 G! [; v
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05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之間,在布城反貪污委員會D6座辦事處,將一份誌期2005年8月12日,由一名新加坡人遮達拉作出的虛假宣誓書當作真的來使用,觸犯刑事法典第200條文。: N/ ]9 s  h7 \; J  F& i- I) s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2005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之間,在新山烏達新鎮巴迪13路門牌9號所做的誌期2005年10月8日宣誓書,以及附帶於宣誓書的誌期2005年9月29日動產與不動產清單內容是虛假的,但是他將這份假的宣誓書提呈給執行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32(1)條文的反貪污局檢控官員,觸犯反貪污法令第19(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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