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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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yktyk22000
時間:
2012-1-27 12:28 PM
標題: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
新山南區前副警區主任阿茲米警監提供和使用假宣誓書的兩項罪名成立,各被判監禁1年和6個月,但他申請暫緩執行判令,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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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莫哈末哈達週四宣判時說,被告在第一項控狀下被判坐牢6個月,第二項控狀下被判坐牢1年,兩項刑期即日起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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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被告代表律師葉文漢提出上訴,並指若被告從即日起入獄服刑,日後一旦上訴得直,被告可能白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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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同意暫緩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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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同意暫緩執行判令,但是被告律師必須於週五向法庭入稟上訴文件,同時須另繳2萬5000令吉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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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前,被告之前已繳付3萬令吉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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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56歲的阿茲米奧斯曼育有5名子女,停職前在警界服務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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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任新山南區副警區主任、彭亨馬蘭警局局長、淡馬魯警區刑事調查主任,被控時在武吉阿曼內部安全及公共秩序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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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05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之間,在布城反貪污委員會D6座辦事處,將一份誌期2005年8月12日,由一名新加坡人遮達拉作出的虛假宣誓書當作真的來使用,觸犯刑事法典第200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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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狀指他於2005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之間,在新山烏達新鎮巴迪13路門牌9號所做的誌期2005年10月8日宣誓書,以及附帶於宣誓書的誌期2005年9月29日動產與不動產清單內容是虛假的,但是他將這份假的宣誓書提呈給執行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32(1)條文的反貪污局檢控官員,觸犯反貪污法令第19(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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