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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馬來西亞]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 [打印本頁]

作者: tyktyk22000    時間: 2012-1-27 12:28 PM     標題: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

使用假宣誓書‧前副警區主任罪成判監8 |, s% y* q& c4 r. r9 i0 j
法官莫哈末哈達週四宣判時說,被告在第一項控狀下被判坐牢6個月,第二項控狀下被判坐牢1年,兩項刑期即日起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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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U; l# T* b: h2 ~7 f5 Z0 u過後,被告代表律師葉文漢提出上訴,並指若被告從即日起入獄服刑,日後一旦上訴得直,被告可能白白坐牢。
2 S" U' P/ X+ L2 f8 z2 P- m4 Etvb now,tvbnow,bttvb法官同意暫緩判令tvb now,tvbnow,bttvb$ D; o% T+ d# A7 R2 Y$ A
因此,法官同意暫緩執行判令,但是被告律師必須於週五向法庭入稟上訴文件,同時須另繳2萬5000令吉保釋金。
! @: _+ e5 }) ~; r8 `6 U3 B公仔箱論壇在這之前,被告之前已繳付3萬令吉保釋金。
$ J$ E1 p# e8 q, c1 }0 e公仔箱論壇現年56歲的阿茲米奧斯曼育有5名子女,停職前在警界服務超過20年。公仔箱論壇2 w. e2 b7 q2 W; b
他曾任新山南區副警區主任、彭亨馬蘭警局局長、淡馬魯警區刑事調查主任,被控時在武吉阿曼內部安全及公共秩序組服務。
  u! i4 m0 |4 w5 V/ b$ D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05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之間,在布城反貪污委員會D6座辦事處,將一份誌期2005年8月12日,由一名新加坡人遮達拉作出的虛假宣誓書當作真的來使用,觸犯刑事法典第200條文。
5 C! e) h4 Z8 T% P# e5 P5.39.217.76第二項控狀指他於2005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之間,在新山烏達新鎮巴迪13路門牌9號所做的誌期2005年10月8日宣誓書,以及附帶於宣誓書的誌期2005年9月29日動產與不動產清單內容是虛假的,但是他將這份假的宣誓書提呈給執行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32(1)條文的反貪污局檢控官員,觸犯反貪污法令第19(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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