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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陸修刑訴法 仍打壓人權 孔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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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12-22 07:26 AM
標題:
陸修刑訴法 仍打壓人權 孔傑榮
陸修刑訴法 仍打壓人權
孔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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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底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刑事訴訟法》全面性修正草案第二稿。儘管迫於社會輿論壓力,即將審議的草案較之初稿做出了細枝末節的修改,但是顯而易見的是,該修正草案對實現司法公正而言,卻是進一步退兩步的虛進實退,至少對具有政治爭議性的案件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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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涉及政治爭議的普通公民,該草案做出姍姍來遲的承諾,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防止公權力肆意橫行。然而,對政治上不受當局歡迎的少數民族和異見人士,該草案構成了一種威脅,把公權機關濫施的壓迫手段法定化、制度化。其總體後果是建立了一個混沌不清的、實施雙重標準的法律體制,使中國離一些重要國際人權標準漸行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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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體現了幾個顯著的、鼓舞人心的進步和變化。普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將享有新的權利,其中包括及時委託辯護人和免於被強迫自證其罪。新增權利還包括,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交互詰問,對部分重大案件的訊問過程錄音或錄影,以及排除刑求取得的口供。這些新權利如何落實是一項挑戰,但這些權利能夠進入立法,本身標誌著中國政府有決心實現其常掛嘴邊、打算批准九八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實現法治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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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存在以上積極方面,但是草案對政治體制之外的人士卻別有用心。草案第七十三條從法律上授權允許對政治犯實施強迫失蹤。即使這一手段在實踐中已被長期使用,但時至今日,在法律技術層面仍屬非法。然而根據本草案,公民一旦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動犯罪」這兩條惡名昭彰、憑其模棱兩可的含義,而長期以來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操縱利用的罪名,便可被秘密限制人身自由長達六個月。第七十三條打著維護國家安全的旗號,公然授權任意擴張政治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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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是一種嚴格形式的軟禁,最長可達六個月。監視居住的懲處力度本應輕於在看守所執行的羈押,然而實踐中卻經常被作為限制政治犯人身自由的手段而濫用。就像在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和知名藝術家艾未未(見圖,本報資料照片
/鄭任南攝)的案件中一樣,政治犯被監視居住的地點通常不是家中,而是受公安機關控制的、與外界完全隔絕的秘密場所。草案在事實上將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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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大環境下,因政治冤屈或其他現實問題遭受不公正而尋求救濟的民眾,很有可能輕而易舉被指危害國家安全,而平和的西藏和新疆抗議人士也常常被指控為涉嫌恐怖活動。根據草案第七十三條,他們本身為數不多的法律權利還會遭進一步剝奪。事實上,在刑事司法程序至關重要的最初階段,他們將被置於無還手之力的境地。根據現行刑訴法,偵查人員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前,可對嫌疑人實施長達三十七天的刑事拘留,但根據草案前述規定,偵查人員甚至得以監視居住為由,拘禁嫌犯六個月之久,比原本已經寬鬆的三十七天期限還要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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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權利要求公安機關將監視居住的決定通知家屬。在監視居住期間,他們被變相羈押在不明居所,缺少正規看守所具備的最起碼的安全保障和監督措施。儘管在原則上,人民檢察院應對這種形式的拘禁實行監督,但由於檢察院在政治上遠不及公安機關強勢有力,且往往與之緊密合作,因此很少實行監督權。同樣,雖然該草案聲稱犯罪嫌疑人在被監視居住期間有權委託辯護律師,但是如果不允許通知家屬,實際上該權利實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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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修正案草案於八月三十日向社會公布時,以上多個令人沮喪的條款,使得觀察人士開始質疑此前普遍形成的一個共識,亦即無論速度多麼緩慢,北京當局總體上在朝加強人權保護的方向邁進。所幸,中國領導人和立法機關仍有時間糾正草案中的錯誤。在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後,草案起草成員不斷與學者和政府專家開會研討,而草案的第二稿,也將在本月晚些時候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於明年三月召開全體會議期間,審議通過修正案的最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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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知情人士口頭消息,為了回應社會各界的建言,草案起草成員已同意刪除第
73條所規定的第三類案件,也就是不再對「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適用事實上等同於監禁的監視居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有關起草部門的組成人員,實應考慮刪除第73條中剩餘的、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動犯罪嫌疑人的歧視性規定。真正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會為政治上不受當局歡迎的人士另外量身訂做一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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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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