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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坑娘”的孕婦防輻射服該誰檢測?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2-19 09:30 PM     標題: “坑娘”的孕婦防輻射服該誰檢測?

      防輻射服出現已有幾年,現在卻爆出在多個輻射源情況下,防輻射服內的輻射不減反增的消息。網上有個段子,大致是說國人已經百毒不侵,從一生下來就得面臨著毒奶粉、地溝油、黑心棉等的考驗。現在看來,這還沒有概括完整——原來,我們還沒生下來,就已經在接受防輻射服裏的輻射考驗了。公仔箱論壇9 M! g9 U* A& L9 r
  其實,這可能還屬于情況比較好的。因為,現實中的輻射源從來不會如實驗室中那麼單一,多輻射源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再說,能防90%的防輻射服,質量也應該是過硬的。置之于假貨泛濫的現實,我們不能不問,如果是質量一般的防輻射服,效果又如何呢?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6 z' e: k2 t" V. \2 c4 `, k
  不問不知道,一問嚇一跳。報道告訴我們,由于防輻射產品是一個新興的產業,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相關的行業標準,既不屬于醫療器械,也不屬于工業產品。防輻射服的生產、銷售等環節還處在一個無人監管的空白狀態。換句話說,沒有標準,無人監管,防輻射服根本就沒有質量合格不合格一說。買來的防輻射服究竟質量好壞,也許只能憑運氣了。
( I9 b# x+ P& M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此前一係列的食品安全問題,早已讓我們對標準憂心忡忡。公眾不能接受的是,標準可能不同,但產品本身到底對健康有害無害呢?而現在已經上市幾年的防輻射服,竟然根本就沒有標準。
: u0 d. r& a: V, S  一個沒有生產標準的產品是怎麼被允許上市的呢?一位記者和一位專業人員,在實驗室裏幾分鐘就完成的檢測,為何相關部門檢測不出來? 劉楚漢(教師)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2-19 09:31 PM     標題: 坑娘的“孕婦防輻服”為何大行其道

      記者對被宣傳可防99.9%輻射的孕婦防輻射服進行實驗,結果發現,在有一個輻射源情況下防輻射服能夠阻隔90%的輻射,但在有多個輻射源的情況下,防輻射服內的輻射強度反而變大。據調查,由于防輻射產品是一個新興的產業,目前我國還沒出臺相關行業標準。防輻射服的生產、銷售等環節也都還處在一個無人監管的空白狀態。(12月18日《法制晚報》)
; A% Q& K  H( \& Wtvb now,tvbnow,bttvb  謊言並不難揭穿,只需幾個規范的科學實驗便可。如新聞所述,“防輻射服”既不算醫療器械,又不算工業產品,歸類模糊、無人監管。基于此,想必又有人呼吁填補“監管空白”了。但請注意,所謂“監管”,只有對應于“真實產品”才有意義,對一個“偽產品”大談監管,豈不是多此一舉?沒有實際用處、沒有存在價值,所謂“孕婦防輻服”,實乃“偽產品”之典型。: ~3 ], Z, K9 [* P  _
  按照想當然的邏輯,既然存在“空白”,就得立法填補。于是,制定“孕婦防輻服的行業標準”,繼而對照“標準”嚴格檢測、嚴厲查處,優勝劣汰、市場自可回歸良序。只是,考慮到執法資源有限,非得權衡取舍、有所為有所不為,問題顯然沒想象中那麼簡單。市場經濟時代,商品紛繁龐雜,若對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採取“定標準—檢測—篩選”的管理方式,未免成本太大。公仔箱論壇6 W# u4 X# \( G& R
  但即便如此,亦不能對“防輻服”放任自流。事實上,對于“偽產品”而言,全無必要制定專門的“標準”。這是因為,但凡“偽產品”卻能大行其道,注定會觸犯既有法律法規。也就是說,在現存規則框架內,執法者已能對此類產品展開有效管理。以此觀之,“孕婦防輻服”至少涉及不實宣傳:誇大了防輻射效果,刻意回避了自身缺陷和副作用;除此,“誤導消費者”的罪名,其想必也難以撇清——肆意渲染了正常輻射的風險。毋庸諱言,亂象的症結,明顯不在于“無標準、難監管”。而在于,職能者對顯而易見的違法違規視若無睹。公仔箱論壇! c0 O( X4 z4 P( N- ^. p
  誠如新聞報道所揭示的,“日常輻射根本不會對母嬰造成傷害,孕婦防輻服也無法發揮真實作用”。徹徹底底,“孕婦防輻服”不過是個偽概念。近年來,隨著現代營銷理念的革新,類似的“偽產品”已前赴後繼。在某些生產者眼中,從前那種“以需求引導供給”的邏輯早已過時。取而代之的,則是“用供給誘導需求”:將毫無現實意義的產品,包裝成生活的必須、時髦的符號、融入主流的通行證……面對此一浪潮,理智尚不周全的消費群體,在“寧信其有,不信其無”心態下,只能乖乖就范。
2 Q& N0 a' q3 K# `* Itvb now,tvbnow,bttvb  一切“孕婦防輻服”式的偽產品,首先都是悖逆科學原理的,其次都是有違現有規則體係的。對于它們,制定對應的行業標準,只是一種徒勞無益的嘗試。唯有健全的消費理性,和盡心履職的執法倫理,才是成本最低、最根本性的化解之道。(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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