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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馬來西亞] 律師:法庭判須對諮詢服務負責 銀行或會要求客戶簽檔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1-12-11 01:00 PM     標題: 律師:法庭判須對諮詢服務負責 銀行或會要求客戶簽檔

(吉隆玻10日訊)律師陳佐彬說,隨著法庭宣判投資銀行必須對所提供的諮詢服務負責,銀行方面可能會要求客戶簽署檔,聲明銀行無需對客戶的投資虧損負責。$ \. f% E. R2 w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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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其實,投資銀行為客戶提供諮詢,是沒有一個基準的,因為股價是有波動的。媒體的一些經濟報導也有分析企業的業績表現和股價趨勢,因此,投資銀行顧問在為客戶提供諮詢服務,可能也會參考這方面的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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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5 }1 g: {, I! c他指出,投資銀行有別于零售銀行,前者為客戶提供關於購買股票、信託等產品;零售銀行是促銷銀行本身的金融產品,產品是依據國家銀行的要求規劃,且受到國家銀行的嚴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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