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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驚聞村鎮幹部輪姦少女暫定“嫖宿幼女罪”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2-1 02:55 PM     標題: 驚聞村鎮幹部輪姦少女暫定“嫖宿幼女罪”

      “關于社會上‘輪姦’的說法並不準確。”一位民警解釋說。他說,犯罪嫌疑人對女生未滿14歲到底知不知道?這些男子在和這名女生發生關係時,知不知道該女生才12歲,還有對方是否自願,而且有沒有收取錢物,這都涉及到對案件的定性。“這些嫌疑人都是先後和該女生發生關係的,這不符合刑法中‘輪姦’的定義。”該民警說,“所有的這些還都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和取證,根據目前我們的調查結果,我們將案件暫時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12月1日 西部網)$ z8 [/ h( x- T: x& `( }* d/ L
  發生“嫖宿幼女罪”這樣司法上的案例不是第一次了。如2009年,貴州省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當時這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也同樣受到同樣地質疑,那就是這個罪名會不會成為一種為犯罪分子特別是一些手裏掌握各種各樣資源的特殊強姦犯——領導幹部開脫或減輕罪行的代名詞?因為連普通網友都知道這個常識,顯然這種擔憂並非多余。網友“梁書愷”就說:“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就不應該存在嫖宿的說法,哪怕是未成年少女勾引你也一樣要重判你,貌似在香港與十三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要判終身監禁的,中國似乎也一直是按強姦幼女來論處的。”tvb now,tvbnow,bttvb  C0 E, q2 T" E- _( N  f8 |. [: h
  實際上,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出于對幼女的身心健康特殊保護,從法律上視幼女不具有性行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願的性行為,也屬無效的法律行為。”于是出現“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的可笑之處和不合理之處,在于警方強調本身限制行為能力或沒有行為能力的幼女的自願賣淫行為,變相為那些幹部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減輕罪責,那是不對的,也是有違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公仔箱論壇3 U2 |! o: T. o/ _2 P
  何況存在“嫖宿幼女罪”必然要與我國原有的法律精神規定相違背,搞這兩套標準或罪名去判斷同樣一個行為不僅會擾亂正常司法秩序,也勢必會成為一種強權者逃避或減輕罪行處罰找到一個牽強附會的“合理合法”理由。試問,司法實踐中強調,定性成人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不可商量性——無論幼女主觀同不同意,有沒有主觀過失,都得按強姦罪定性幹嘛?甚至筆者覺得,若如此,幹脆其中規定罪犯是幹部的就可以罪減一等算了!不過,那麼一刀切地規定就是防止強勢者——成人包括幹部和富人有能力“合理合法”地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焉能這樣亂來?
+ b  _( u2 E! V' q$ q0 t.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而近年來,淫官出格行為屢見不鮮,不斷被曝光出來,再次發生“嫖宿幼女罪”案例不能不令人包括筆者震驚! 為保證司法公正,依法一視同仁嚴厲打擊犯罪,特別嚴重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罪行,使悲劇不重演,筆者建議有關方面立即廢除所謂“嫖宿幼女罪”,按原相關法律條文執行判決。(文/魯國平)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2-2 02:44 PM     標題: “嫖宿幼女案”不僅關乎法律定性

      近日,有網友稱陜西略陽縣郭鎮4名幹部酒後輪姦12歲女生。該案已被警方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略陽官方稱,這名12歲女生是被一名初三學生引誘出去賣淫。參與嫖宿者有村鎮幹部和包工頭,在9月、10月先後與少女發生關係,不符合輪姦定義。目前警方已拘捕7人。(12月1日《華商報》)公仔箱論壇3 M1 I1 Z( |) p% m' h
  這群嫖客是否明知發生性關係對象是幼女,該女生是否自願與這幾名男性發生性行為,是輪姦還是先後發生性關係,這是確定這起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公安機關根據掌握的現有證據,將違法者的行為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從法理上而言,並無不妥。畢竟,最終性質到底怎麼界定,需要搜集證據後由法庭裁決。' R6 p  r$ Y! B; j3 Z+ z3 \
  勿枉勿縱,不偏不倚,這是司法的正義使命。是輪姦幼女還是嫖宿幼女,最終的結果無論能否符合義憤民眾的預期,但應該符合正義,讓每個人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特別是被侮辱與被損害的12歲女生,警方不能因為其中有些嫖娼者依傍權力,就偏聽偏信。tvb now,tvbnow,bttvb1 W$ p# g# s2 c
  不過,除了該案件的法律定性,社會更該關心的還是案件中存在的中學生賣淫問題。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上海的“援交少女”。從繁華的上海灘到西部的小鄉鎮,竟然都出現少女賣淫的現象,這才是最殘酷的問題。一方面,這說明青少年心智養成環境的惡劣;而另一方面,也說明成人倫理道德的淪喪。如果孩子有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怎麼會想到去出賣身體換取金錢和虛榮;如果成人道德尚存、法律管束嚴厲,怎會有色情消費生長的空間?tvb now,tvbnow,bttvb1 _3 v1 d' H6 p- P% r6 M1 A
  李銀河認為:援交或因極端貧困或因格調下流,緩解援交現象需降低貧富分化、提高格調。但當下的社會情境,貧富分化、格調低下,不但成年人的世界如此,而且直接傳染給了正是心智發育期的青少年。多次猥褻幼童的歌手紅豆、公共場合猥褻幼女的官員林嘉祥,都足以見證這些成年人品性的骯臟和齷齪。而拜金主義的盛行、攀比之風的存在,又使得青少年受到影響,無論是上海的“援交少女”還是陜西被引誘賣淫的少女,實際上都是被成人世界格調低下的價值觀毒害的結果。
/ c* r6 o: S1 I5.39.217.76  法律只能在制度的框架內保護青少年不被侵犯,但是無法遏制青少年的自我墮落。援交少女、少女賣淫的問題,確實是法律的難題。而這道難題的破解,法律並不是萬能的解藥,而是有賴于整個社會道德土壤的改善,整個成人世界精神格調的提升。如果成人世界將嫖娼甚至變態的格調作為一種生活方式,那麼為了達到這種格調的需求,必然有人引誘無知少女誤入歧途;而價值觀等格調低下,從某種程度上又促使了青少年的主觀墮落。無論是援交少女還是少女賣淫,都是成人世界價值混亂、格調低下的遺患。
+ w5 y+ D: n$ T" S0 u. e  當世界被無恥的信念所湮沒,而這種信念不但在侵蝕著成人世界的格調,更是吞噬青少年的價值觀,同時也恐怕要將公義陷于不義。要緩解甚至杜絕援交、少女賣淫出現的情理尷尬,除了有賴于法律的規范,更重要的還是應該在道德和價值層面,提升整個成人世界的生活格調和道德水準。(時言平)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2-2 02:46 PM     標題: “強姦”一夜變“嫖宿”的司法反思

    就“略陽4男子涉嫌強姦12歲少女”一事,記者獲悉,該案已被略陽警方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華商報》12月1日)0 P/ |9 ]" G' V! i3 G$ O9 e0 H  f  q
    坊間議論這幾名村鎮幹部是涉嫌強姦幼女,但警方卻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理由是這幾名村鎮幹部是去嫖宿的。甚至,連是否構成“涉嫌嫖宿幼女罪”還存疑問,按照辦案民警的說法,“犯罪嫌疑人對女生未滿14歲到底知不知道?還有對方是否自願,而且有沒有收取錢物,這都涉及對案件的定性。”這話的潛臺詞是,如果這幾名村鎮幹部付了錢給女生並且女生是自願的話,就不構成強姦罪而是“嫖宿幼女罪”;其次,如果這幾名村鎮幹部在與這名女生發生關係時,不知道她未滿14周歲,那麼,甚至連“嫖宿幼女罪”也不構成。
5 ]/ g$ j* ]$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這裏涉及兩個問題值得深思:其一,強姦罪也好、嫖宿幼女罪也罷,是否一定需要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為前提?其二,將所謂付錢給幼女的行為都視為嫖娼行為,進而將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規定為嫖宿幼女罪是否妥當?公仔箱論壇6 d1 H* A$ Y  a, ?# S8 I5 |
    第一個問題是司法問題。在刑法中,強姦罪和嫖宿幼女罪都沒有規定要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為前提,但辦案民警所說並非空穴來風。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批復》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頒布了關于以上“批復”暫緩執行的通知,這一司法解釋就不能再適用。現在,各地對于強姦罪、嫖宿幼女罪是否一定需要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為前提,做法不一,引發了輿論極大的爭議,亟待立法和司法解釋加以明確規定。tvb now,tvbnow,bttvb( I: ?% l+ q" h7 R: _! K* k/ }
    第二個問題純粹就是一個立法問題,即法律上應否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問題。為將一些純粹強姦幼女和以嫖娼為目的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進行區別,1997年刑法修正時增加了“嫖宿幼女罪”。由于“嫖宿幼女罪”比強姦幼女量刑更輕,反而讓更多幼女遭到侵害。
; l4 r7 ?3 t3 Z6 A' c8 m) Ptvb now,tvbnow,bttvb    司法、立法既要遵循理論的邏輯,也要兼顧現實形勢的需要,考慮到能否更周全地保護公民權利。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強姦罪、嫖宿幼女罪一定需要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為前提,在理論邏輯上可能更為自洽,但對于打擊犯罪和保護幼女權利不利,比如說,要證明略陽這4名村鎮幹部主觀上是“明知”就很難,他們可能因此逃避處罰,那麼,權勢階層“買處”、“買紅”風氣可能更盛。6 O( N# F* R* K
    同樣,如果將嫖宿幼女的行為規定為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強姦罪,看起來法律懲罰更有層次,但卻讓社會上賣淫團夥強迫、引誘幼女賣淫風氣更甚。如此看來,這兩個問題如何妥當地解決,應當引起立法者、司法者的深思。(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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