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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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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1-27 06: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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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
日前,筆者帶孩子看病,在幫一位懷抱嬰兒、身材矮小的婦女把輸液袋挂上一個空吊鉤後,立刻遭到附近的“佔坑”男子“呵斥”。隨後發生的爭吵,雖以理虧的“佔坑”者悻悻離去結束,但那毫無同情心的惡語、蠻不講理的嘴臉,讓安靜溫暖的輸液室陡然嘈雜起來,令寒意涌上心頭,久久難以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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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把手的事,本不值一提。可就是這伸把手,卻招來如此不快,讓人始料未及。盡管與彭宇案、許雲鶴案的當事人,以及那些做好事反遭誣、要靠監控錄像還以清白的人相比,筆者這點“委屈”算不上什麼,但事實無疑表明,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不僅僅在引發廣泛關注的公共事件中,而且可能在我們生活的任何一個的角落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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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好人難做,有環境的問題。拉人一把反遭“你不撞人,為什麼要扶”的當庭詰問,洗刷清白要靠監控錄像,救人受傷犧牲反讓妻兒生活無依,無奈的現實似乎在暗示著好人未必有好報,宣揚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事哲學。不過,當人們為那些扶危濟困、見義勇為的主角身處險境、官司纏身而唏噓感慨、憤憤不平,進而指責人心叵測、世風不古之時,好像問題都是別人的。在宏大的道德爭論之外,我們是否也應該想一想,自己能為改善社會風氣做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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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人們其實鮮有機會面對義與利的生死考驗,更用不上舍生取義的大無畏精神。平凡的生活,多由一些瑣碎小事構成。把垃圾扔進垃圾桶,給老人和小孩讓個座,電梯裏把煙掐滅,上車時自覺排隊……這些細節雖微不足道,卻組合成了現實生活的模樣,決定著置身其間的人們生活在怎樣一種心情和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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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調節人際關係的準則。道德環境的好壞,歸根結底取決于我們每一個人的行為;道德大廈的聳立,離不開深厚而廣泛的根基土壤。而個體的日常行為,恰是這根基中的一沙一石。舉手之勞,毫不費力,卻能給他人送上些許溫暖,贏得一份感謝,生活因此也會增加一點美好。如果人人都獻出一點點同情心、公德心,聚沙成塔,小善同樣能聚合成涵養道德水源的森林,提升道德水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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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善的本能,讓那些見義勇為者挺身而出。沒有得失算計、利害權衡,只因心中早已保存生長著關愛同情、扶助弱者的善心。我們無法想象,一個從來自私自利、罔顧公德的人,關鍵時刻能伸出援手。也許我們還沒有強大、勇敢到能夠奮不顧身直面生死考驗,可這不是逃避責任的理由。在日常生活中踐行公德、關愛他人,既簡單易行,又不會損及自身,照樣能惠及他人,培育向善的道德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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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行善的社會環境並非不需要制度支撐和外部激勵。正在調研起草的深圳市《助人行為保護條例》擬規定“誣賴救助人,應受到一定懲罰”,有望從源頭上化解救助人可能遭受的法律風險。而一些地方“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的建立完善,也在替英雄們消除“後顧之憂”,引導和鼓勵著更多義舉善行。這樣的舉措,給善意的生長帶來一縷陽光,給道德勇氣的釋放打開一個出口。但只有每個人都主動剝開被私利包裹的善心,接受道德陽光的洗禮,義舉善行才能不斷生發,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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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善小而不為。無須豪言壯語,無須大張旗鼓,從小事做起,從我做起,播下善的種子,用心呵護道德養成,終將收獲和諧的果實。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1-30 0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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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助人需要怎樣的“免責金牌”(張玉勝)
11月28日,《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規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在原則上將被免責。同時規定,被救助人隱瞞歪曲真相須賠禮道歉,涉嫌詐騙或犯罪的,將由相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11月29日《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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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專門就助人行為制定保護法規,這在全國尚屬首例。《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的出臺,填補了國內相關法律的空白,凸顯深圳市力倡見義勇為社會風尚的良好初衷和敢為人先的創新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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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深圳市《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助人行為的社會鼓勵、對助人行為的免責保護和對助人者給予救濟幫助等制度。因此,該《條例》又被譽為“好人免責法”。在“彭宇案後遺症”彌漫社會,當好人、做好事心有余悸的現實語境下,“好人免責法”無疑是對好人善舉解除後顧之憂的定心丸和保護傘,其積極意義和導向作用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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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的立法初衷和立法內容,其關鍵詞就是“責任”二字。扶危濟困應該是每一個有良知的社會成員出于本能的道義責任,而鼓勵、保護、幫助見義勇為者更應該是政府和社會維護正常生活秩序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就“好人免責”而言,只有厘清了助人者和受助者在助人行為發生前後應負的公民責任,“好人免責”才具備前提和內容。“做好事反被誣”之所以糾結不清和難以自證清白,關鍵就在于真相難覓、責任難分。因此,如實劃清事件當事人的責任界限,應該是實施對“好人”免責和對“惡人”問責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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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見義勇為語境的復雜性和國人思維的多元性,筆者以為,確保客觀公正地厘清助人行為的雙方責任,必須恪守兩個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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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原則。這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助人者見義勇為應該是在事發突然的情況下實施的救急行動,是一種出于道德本能的自發善舉,助人者不可能在事前就有自證清白的心理預期;而受助者表達指認意願和訴至法院維權,應當有區別責任過失的基本判斷和訴訟證據的心理預備。同時,就救助行為引發司法訴訟而言,受助者是當然的原告,沒有哪一個助人者見義勇為後沒事打官司玩,因此,讓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誰主張誰舉證”司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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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疑罪從無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真相不明、查無證據、是非混淆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大量“做好事反被誣”的冤案,都源自當事法官本能地同情弱者(傷者)和“各打五十大板”的主觀臆斷。“疑罪從無”作為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判案原則,應當在倡導見義勇為風尚中得以充分體現。對于救助行為引發的爭訟,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機關不能證明救助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就應認定救助人對救助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應當成為踐行“助人免責”條例的司法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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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一個本為傳統美德且屬舉手之勞的扶老攜幼善舉,不得不在法律保護的庇佑下得以傳承,對于我們這個擁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古國,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尷尬之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責任和誠信的道德缺失。而法律條規越少道德水準越高則應該是不爭的真理,因此,我們在充分肯定深圳市立法保護救助行為積極意義同時,時刻莫忘對社會責任的呼喚和對道德誠信的力挺,比如,獎賞好心人見義勇為,鼓勵見證人挺身而出,敦促被救者問心無愧,詛咒誣陷者噩夢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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