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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微博直播毆人 責任並不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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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1-26 02:33 PM
標題:
微博直播毆人 責任並不虛擬
因在微博上意見不合,發展到要找上門毆打對方,並利用微博網上直播。近日,北京警方破獲首起在微博公開威脅他人人身安全並“現場直播”實施過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閆某,成為因此行為被警方治安拘留處理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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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來閆某也真是“性情中人”,全然不知這世界上還有“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的道理,硬是要將一個口舌之爭上升為暴力相向。無論動機如何,最終受到治安拘留5天的處罰,不僅給閆某本人,也給許多在微博上忘乎所以的人們提了個醒:虛擬空間裏,言行並不虛擬,切不可觸犯法律規定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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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微博毆人行為的處罰根據,來自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裏的“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能被執法機關作無限制的解釋,是否追求責任的判斷標準,應是這種方法是否足以導致他人人身安全直接而明顯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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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簡單例子:當一個人偶爾說一句“我要打你”,或者在家裏關起門反復說“我要打某某”,這並不構成行政違法,因為該言語還不足以構成對他人人身安全的直接、明顯的威脅,故而不應受到行政處罰;但是如果一個人整天在公共場合揚言他要“修理某人”,甚至連“修理”的方法和工具都告訴大家了,這就構成了對他人人身安全的現實而緊迫的威脅,需要法律的預防性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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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體時代,微博雖然是個人發表觀點、行使表達權的私人信息載體,但由于微博的公開性和傳播的便捷性,其本質上具備了公媒體的部分屬性,而並非博主可以為所欲為的私密空間。也正因為這種公共傳播特性,使得網民在享受微博服務的同時,也更加需要增強自律和節制意識,不能妨礙、損害到他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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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不說將微博上虛擬的言行付諸實施,就是單純的微博虛擬行為,本身也可能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諸如網絡誹謗、名譽侵權等都是生活中行使表達權利不當帶來的不良後果。虛擬的網絡帶給我們無比暢快的自由,同時需牢記的是:一個人行使自由權利的邊界就是到他人行使同樣自由權利的地方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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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執法機關對網絡虛擬行為的法律適用解釋,亦須有一個嚴格的標準,個別地方對網民幹出“跨省追捕”之類的“執法”動作,可能就偏離了立法的本意。(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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