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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中國檢察官 何時公正站崗 孔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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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11-24 09: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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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官 何時公正站崗 孔傑榮
中國檢察官 何時公正站崗
孔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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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便無法及時、有效地抗議刑事偵查人員的不法行為。不僅嫌犯本人受到虐待時求助無門,消息也很難傳到其飽嘗痛苦的家人耳中。通常,嫌犯會在高牆之後度過整個偵查階段,有時,即使羈押期限已到,偵查機關也拒絕放人。嫌犯在訊問過程中遭受刑求的現象屢禁不止。偵查人員,包括警察和特定類型案件中的檢察官,常常無視法律規定,羈押嫌犯後既不通知家屬、告知關押地點和原因,也不允許律師會見。即便是能幹的律師,在對濫用公權沒有
"獨立審查"機制的大環境下,也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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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括香港在內的英美法系,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性由法院認定。在歐洲大陸的民主國家,檢察官和法官對警察的羈押活動進行審查。今天的臺灣,一切羈押決定都必須經過法官批准。然而,中國靠的還是從前蘇聯搬來的那套檢察監督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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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標誌著刑事程序的正式開始,但根據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如此關鍵的一個階段卻毫無發言權。根據前蘇聯沿承下來的傳統,中國的檢察官負責司法活動中的法律監督,因此應當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不法行為,在檢察院刑偵部門直接偵查的案件中也不例外,但實踐中他們卻很少履行這一職責。刑訴法規定,刑案中的正式逮捕決定必須由檢察院作出。但是,偵查人員濫用相關條款,每每等足三十天才去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有時候連這麼寬鬆的期限也不遵守。此外,他們還利用法律另外一個空子,在申請批捕前,以「監視居住」的名義,將一些嫌犯關在警察控制的場所長達六個月,期間不得與外界接觸。因此,嫌犯被收押後,通常要過很久,案子才會到檢察官手裡接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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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去年年底共同頒布了兩份法律文件,如能得以貫徹,將方便遭受虐待的在押嫌犯向檢察院反映情況,促進偵查活動中的檢察監督。這兩份文件不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因此在效力上差了一等。不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目前正閉門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對最終要在多大程度上吸收這兩份文件的內容有爭論。《刑訴法》的修訂經歷千呼萬喚,終將於明年三月由全國人大表決是否通過。常委會八月三十日公布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公眾反饋近八萬條,據報導,絕大多數集中在辯護律師與警察和法院在訴訟活動中的交集上。相比之下,檢察院限制不當偵查行為的權力有所擴大這點,似乎很少有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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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國法律體制的人,往往對檢察官嗤之以鼻。中國的檢察官接受的法律培訓和法官一樣,在實踐中也同樣沒有實權、膽小怕事;同時,他們和警察的關係過於「親密無間」,對中共發布的各種指令言聽計從。根據蘇聯法律理論的構想,檢察官應當為「法律的公正站崗」。前蘇聯的檢察官們辜負了這個稱號,今日中國的檢察官離這一期待也相去甚遠。一些批評人士將中國的司法制度諷為飯店,警察是做飯的,法院是吃飯的,而檢察院只負責端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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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目前這一稿《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的話,檢察官將有更多機會──其實是義務,將制約偵查權的規定落到實處。例如,如果偵查人員被控告超期羈押、非法搜查、扣押或妨礙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而他們本身又拒絕處理的話,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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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如果有人提出偵查人員使用包括刑訴逼供在內的非法方法蒐集證據,檢察院應對此調查核實;如果情況屬實,「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更換辦案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檢察院還應對偵查人員實施住所外的「監視居住」進行監督,確保他們遵守修改後的《刑訴法》對這一惡名昭彰的強制措施的種種複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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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另一新增條款,加強了對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要求。當檢察官對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存疑,或疑犯要求當面陳述,再或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檢察院就不能僅依靠閱卷決定是否批捕,還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在審查時還可以詢問證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除此以外,在疑犯被逮捕後,檢察院仍應對「(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無須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直接下令有條件釋放。對於檢察院直接偵查的案件,在批捕前,如果犯罪嫌疑人申請停止強制措施,檢察院須及時進行審查,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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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去年聯合發布的另一份文件,沒能在修正案草案中得以體現。在中國,看守所屬公安部管轄,該文件要求檢察院在看守所設立派駐檢察室,便於檢察官對看守所的執法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保障在押人員會見律師的權利,對在押人員受到的傷害展開調查。這份文件的內容雖然沒有被納入立法,但想必仍對警察和檢察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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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也好,規定也罷,效力高低雖有別,但都包含了刑事司法的新規則;儘管有時制定得粗略,但真正的問題在於,檢察院能否把握賦予它的權力,積極有效地解讀這些規則,並將它們付諸行動。中國政府「有法不依」已成痼疾,不單對刑事司法造成困擾,在其他諸多領域也是問題,一些社會精英似乎越來越急切地想要改變這個狀況。或許,檢察院能順勢而為,加強其法律監督職能。不然,為「法律的公正站崗」,只會繼續淪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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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系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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