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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上課帶手機,後果很嚴重?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1-21 09:01 PM     標題: 上課帶手機,後果很嚴重?

近日,廣西平南實驗中學開除了20多名學生,原因是他們違反了校規——帶手機進課堂。校方稱,這樣做“合情、合法、合理、合乎大部分學生和家長的利益”。(11月19日《南方日報》)5.39.217.766 I4 F  V! N5 k( u

, x* a" q! V. c1 {3 A* j9 W我注意到,該校的校規第一條即是“帶手機進入學校,翻墻出學校”,要受到開除的處罰。連帶進學校也被禁止,則把手機帶到課堂上更不被允許。據該校有關領導說,校方曾反復向學生和家長宣傳校規,學生和家長也在入學時簽訂了“承諾書”,同意遵守校規。如果這些都屬實,那麼就不能說學生和家長不知情,他們應當可以預見帶手機進學校(課堂)的後果。顯然,學校做出處罰是在嚴格照章辦事,而那些被開除的學生及其家長或許並沒有真正把校規放在心上。5.39.217.76- k# P$ ~% d  `7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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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這個學校剝奪了學生“使用手機的權利”。動輒訴諸權利,很可能使權利迷失邊界。學校當然無權剝奪學生的任何權利,它所做的,只是在它負責任的范圍限制學生對手機的使用。這就像在某些場合,你只要進入,就必須把手機上交,卻與使用權利無關。中學生是否有必要帶手機到學校去,不是一個不言自明的問題。倘若家長在某些緊急情況下,能通過學校迅速與孩子取得聯係,那麼,中學生使用手機的必要性就可以趨于零。但有一個被開除的學生說,她攜帶手機是為了“讓爸爸隨時能夠找到她”。與中學生相比,小學生自理能力更弱,後者帶手機似乎更有必要,但很多小學同樣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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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a  S) f4 L未成年人使用手機的負面影響,已是人所共知,給他們自身造成精力分散、學習退步可能還是其次。假如學生帶手機的後果不會產生外部影響,那麼,規定中的禁止完全可以改為不提倡。但事實上,課堂上玩手機很可能給其他學生造成不良影響,而帶手機的學生增多同樣會在校園造成一種風氣。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人們才能理解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學校(課堂)“合乎大部分學生和家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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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A, h, w+ G平南實驗中學所以招致非議,在很多程度上可能源于其嚴厲處罰而非禁止帶手機進入學校。校方稱帶手機進入學校(課堂)要被開除的規定和做法“合情、合法、合理”,對此我表示存疑。帶手機進學校(課堂),不能算是嚴重的過失(雖然有違反規定的故意),開除的處罰似乎過于嚴厲。實在說來,他們的家長應當對此承擔主要責任。更重要的是,被開除的學生以後如何繼續他們的學業,這是負責任的教育者不能不考慮的問題。我還注意到,這個學校規定了學生在七種情形下會被開除,這給人以紀律過于嚴格、造成心靈高壓之感。對于極少數人給他人造成嚴重妨礙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自不能坐視不管,但或許勸退即可達到目的,不必讓他們離開時背著“被開除”的沉重包袱。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1-21 09:02 PM     標題: 隨意開除學生豈能拿違法校規壯膽撐腰

    廣西平南實驗中學近日因開除20多名帶手機進課堂的學生引起網上熱議。對此,學校回應稱:禁止學生帶手機是學校校規,學生也簽訂過“承諾書”,開除學生合情、合法、合理、合乎大部分學生和家長的利益(11月20日《今日早報》)。tvb now,tvbnow,bttvb( D. R/ S% E! W9 ^8 n0 L& u
    對學生來說,開除是最嚴厲的處分,因為一旦被學校開除,將直接導致其受教育權被剝奪。正因為嚴厲,作為學校,在決定開除學生時,必須反復權衡、慎之又慎,不到萬不得已,盡量不要動此“極刑”。- P* Q4 W* r5 H: Q# B& S2 p* H$ N, L
    然而,在廣西平南實驗中學那裏,我們卻看不出這種應有的謹慎:“帶手機進課堂”,在多數學校可能連違紀行為都算不上,可在平南實驗中學,卻成了“十惡不赦”的“重罪”,20多名學生因此被開除;更嚴重的是,據報道稱,在該校,學生“帶手機進課堂”還僅是“開除”的七種情形之一,此外,擅出學校上網或夜不歸宿、男女學生有過分親熱或不雅行為等,也將“享受”開除的“待遇”。tvb now,tvbnow,bttvb' W2 E. A) _/ d  V$ ?9 f- E% i
    開除學生如此隨意,實在讓人震驚。可面對輿論的質疑,平南實驗中學不僅沒有表現出絲毫悔意,反而以“校規有規定”、學生簽訂過“承諾書”為由,振振有詞地說“開除學生合情、合法、合理、合乎大部分學生和家長的利益”。他們的辯解成立嗎?當然不。tvb now,tvbnow,bttvb: ?" w9 w) }4 ^2 v
    首先,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權利是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予以非法剝奪或者限制。《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別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校規,當然不能淩駕于法律甚至憲法之上。因此,“校規有規定”,根本證明不了學校開除學生“合法”、“合理”;相反,與法律精神相悖的校規,本身就是違法的。
5 s/ S: N/ k4 ~7 g1 J公仔箱論壇    其次,隨意開除學生,違背學校的職責和教育的宗旨,是一種嚴重的不負責任行為。中學生心智發展尚不健全,辨別是非能力和控制自身行為能力還相對較差,難免犯錯誤。學校應該做的,應是加強教育引導,給他們改正錯誤的機會,而非動輒開除伺候、剝奪其受教育權。教育,是學校的責任和義務,隨意開除學生,不僅是對學生的極端不負責任,同時,把自己沒有教育好的學生推給社會,也是對全社會的不負責任,因為學校多開除一個“問題學生”,社會就可能多一個“問題少年”,甚至違法犯罪者——這如何稱得上“合情”、“合乎大部分學生和家長的利益”?$ X% j2 ^1 F( q% e  o# P( |; Y
    國有國法,校有校規,這本身無可厚非,因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然而,校規的制訂,必須合乎法律規定、合乎教育的宗旨和理念、合乎學生成長發展的需要,決不能只圖“管理”的便利而罔顧其余,更不能以本身就不合法合規的“校規”,為隨意處分甚至開除學生壯膽撐腰。平南實驗中學開除帶手機進課堂學生事件,再次提醒教育主管部門:對各類學校隨心所欲制訂出來的所謂“校規”,該搞一次大清理了。(李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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