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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健松為泄私憤,夥同王祿雇傭曲龍、高延虎在公共場所故意放火,致使數十人傷亡,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李鵬明知他人實施放火行為而提供幫助,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被告人王健松、王祿策劃、組織他人放火;被告人曲龍、高延虎積極實施放火行為,曲龍在現場點燃汽油,被告人李鵬積極參與策劃並為放火行為提供幫助,上述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孫井東明知王祿找人實施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而多次幫助聯繫作案人員,協商酬金,其所聯繫的人員在毀財過程中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梁春龍明知王祿涉嫌犯罪,而為王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