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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汝南酒駕案本不該釀成群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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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1-1 05:08 PM
標題:
汝南酒駕案本不該釀成群體事件
10月29日下午三時許,河南汝南縣梁祝鎮派出所所長王銀鵬酒後駕駛警車肇事,造成5死3傷。聚集群眾不滿處理方式,將包括肇事車輛在內的3輛警車和2輛殯葬車砸壞。公安部已派出工作組,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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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現場一片狼藉,受害者血肉模糊、橫屍街頭的照片,慘不忍睹。警察、酒駕、車禍、傷亡……幾個關鍵詞串聯,再次觸發公眾憤慨。特別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醉駕入刑”之後,社會上酒駕、醉駕之風已大為減少,而執法者知法犯法時有所聞(從5月1日起見諸報端已有數起),讓公眾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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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派出所所長,無視國家法律和公安部“五條禁令”,酒後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給受害者家庭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傷害,也嚴重損害了當地公安隊伍形象,性質已是極其惡劣;更難以接受的是,事故還進一步惡化,直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給地方政府和社會造成深遠而持久的負面影響!要知道,悲劇前集只是個人行為,續集卻是集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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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定思痛,值得追問,事件非得走到這一步嗎?未必。只要當地警方處理及時、處置得當,這個群體性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此案的後果雖然嚴重,但仍屬道路交通事故,如果當地警方首先撇開肇事者的身份,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把勘驗工作做細、做足;及時對肇事者進行酒精測試,獲取相關數據;完成相應的法律流程,交由法庭審判;再回過頭來考慮肇事者身份,予以黨紀處分。並且一切過程都透明公開、公平公正,群體性事件還會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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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的做法,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有點燃群體性事件火苗之嫌——“警方趕到現場後,還沒有勘驗現場,就準備將遺體運往殯儀館”說法的真實性待考,但可以想象,如果完全空穴來風是不太可能把諸多“無直接利益關係者”卷進來的。而後的一些做法,或多或少也透露出當地在事件處置上的失當。譬如,案件發生之後,當地只是宣傳部門發了一個簡短的通報,而對于案件卻沒有披露更多的信息;前去採訪的記者被兩名沒有亮出證件的便衣男子奪走採訪本,並在附近派出所被扣留了近4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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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本可避免的群體性事件,就在某些人醜陋的思維方式和拙劣的危機公關中發釀而成。發生醜聞,如果警方首先想到的不是對法律、公眾、社會負責,而是對官員負責,無原則地官官相護;發生突發事件,如果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歡迎監督,而是封鎖消息,堵實輿論和老百姓的嘴,後果可想而知。從現有披露細節看,汝南的事件與當年的“甕安事件”沿用的幾乎是同一應對手法,看不出多少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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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發生群體性事件,不要一下子就認定為“一小撮別有用心的人”加“不明真相的群眾”的結果,作為地方官員要省思,在處理具有群體性風險的事件時,自己的思維與方法是降低還是助長了風險的發生。反思之余,還要吃一塹長一智,保證在下一次“地雷”炸響之前,能夠迅速“排雷”,不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跌倒在同一個坑裏。(練洪洋)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1-1 0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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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公正嚴懲警察酒駕更服眾
因酒駕致5人死亡、3人受傷的警察王銀鵬被批捕,這位河南駐馬店市汝南縣公安局梁祝鎮派出所所長,涉嫌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部則派員督察稱對執法犯法者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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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之所以高度關注這起案件,就在于警察本是執法者卻成了犯法者,就會更加關心警方會怎麼處置。比如擔心警方會護短、處罰會從輕等等。而在事發的最初,現場群眾對警方的現場處理方式有看法而砸警車、記者採訪被派出所扣留等等,則從一個側面表明,警方對此起案件決不能用“普通”來定位,而從一開始就應當視之為“特殊案件”以對,秉著獨立、公正、嚴懲的原則來處置才能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在展示警方鐵面無私、一視同仁中才能徹底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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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案件中,徹底“獨立”有點難,因為警察犯案,又必須由警察而不能是別的職業身份的人去辦案。因而,面對民眾猜測護短的必然心理,當地警方特別是涉事的直接警方應當避嫌,才能讓民眾心下稍安。這種避嫌的法則,可考慮由上級警方或異地警方來處置,才算是在制度上做到了“獨立”。在此基礎上,公安部的派員督察也就為此案的“獨立”性而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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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獨立就沒有公正,但有了獨立也仍需強調公正。這種公正性就體現在,從現場勘驗取證到最後處理結果的全過程、諸環節,都應當做到依法、規范、科學、公開。只有經得起民眾的質疑,經得起科學的推敲,才對得起公正二字。在這個意義上,民眾對當初警方的現場處理方式的質疑值得回應,有不當不規范之處應當及時糾正,有不明處應當做出說明,對接下來的處理則應做到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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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酒駕對警察形象的損害,要比普通民眾酒駕的形象損害大得多。駕駛警車致人死亡比駕駛私人車輛所造成的影響更惡劣。因而,公安部責成當地公安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嚴肅整治隊伍,才是合乎公眾對警察和警方的期待的。也只有如此,才會盡可能挽回警察和警方的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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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公安部門還是其他政府部門,任何一起公共危機事件,都是對公信力和形象的考驗。冷漠以對,或處置過程經不起推敲和質疑,具體的個案在公眾心中就會形成普遍性的認知,直接導致公信力和形象的整體性下滑。 (喬子鯤)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1-1 05: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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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玩貓膩,何必防記者
酒後駕車還這麼嚴重——這邊10月29日河南一輛警車致5死3傷,那邊30日淩晨廣州一輛“假軍牌”車致4死1傷。前者身為派出所所長,後者報道未透露身份,只提是“30歲廣州人”,不過,可以毫無懸疑的是,目前兩人都已被刑事拘留,而且前者已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當地檢方批捕,並由當地警方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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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有沒有其他“懸疑”,我不敢說。只是有點不能理解,為啥一起本可以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的酒駕致死案,會引發現場圍觀群眾的強烈不滿,打砸已在事故中嚴重損壞的肇事警車,繼而又推倒並打砸兩輛殯儀館運屍車和兩輛趕到現場的警車?是倒在血泊中5名無辜遇難者的慘狀激發起群眾的怨恨,還是由于現場處置程序不到位導致衝突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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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京華時報昨日的報道中看,“警方趕到現場後,還沒有勘驗現場,就準備將遺體運往殯儀館,引發衝突”。不過這是記者引述附近一個店主的說法,此細節沒有得到官方的核實。不知是不是圍觀群眾誤解這樣“草草收場”會“毀了證據”,所以才“群起而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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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暫且撇開這些疑點,就問派出所所長撞人後,交警勘查這個特大交通肇事案有沒有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進行現場拍照攝像、繪制現場圖、做詢問現場目擊者等勘查筆錄?至少,我們在報道中看不到,官方也沒有公布相關案情,甚至有關官員稱“無法透露更多案發情況”,這就讓公眾很難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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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可理喻的,本可以滿足群眾知情權、在此事件中可以起到“橋梁”作用的現場採訪記者,卻被兩名便衣男子在沒有亮明證件的情況下,非法奪走了採訪本和證件,並被扣留在附近的車站派出所近40分鐘。如果把“扣證扣記者”與“沒勘驗現場就運走屍體”這兩件事聯係起來看,就不得不讓人懷疑其中是否存在貓膩,也似乎可以想象為啥群眾不滿意,事態會升級。這又從一個側面折射權力的任性與霸氣。也正是這任性與霸氣,寵得一些公職人員及權力相關者對法律和禁令毫無敬畏之心,比如這酒駕醉駕,置他人生命和財產于危險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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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便衣“扣證扣記者”,讓我想起幾月前“福佳大化”董事長對負責封鎖現場員工時發的狠話,“放一個記者進來要你們的命”,以致發生阻撓記者採訪、搶奪採訪設備和毆打記者的惡劣事件。如果汝南縣警方是如此“防火防盜防記者”,其底氣也太不足,內心也太虛了。(王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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