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時事討論]
特首無禮 與市民同罪 吳靄儀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10-17 08:06 AM
標題:
特首無禮 與市民同罪 吳靄儀
特首無禮 與市民同罪
吳靄儀
5 v& h6 t+ [8 c2 _
. P- o6 _% ]0 Z# h( C公仔箱論壇
, {* O9 ?8 M' U' |. ?" g. o
立法會遷入新大樓,第一次特首施政報告答問會議即出現了不堪入目的混亂場面。黃毓民質問特首何以委任民望最低的官員為政務司長,語氣凌厲,不依規則追問,主席命令立即離場,保安人員衝前拖走,梁國雄起立提規程問題,亦馬上被逐;特首曾蔭權不答議員提問而以「爛仔所為」及「黑社會」名詞侮辱議員,主席裁決並非冒犯,多名議員為主席裁決一反常態及雙重標準,即時起立表示不滿,主席堅持原則,繼續會議。曾蔭權洋洋得意,意猶未盡,繼續訓話議會秩序應如此這般,不知自己才是失禮失態。林瑞麟應聲附和,要求立法會主席收緊會議規則;有這樣的特首,自然升擢這樣的官員,民望
48分的特首,配民望38分的政務司長,一唱一和,最佳拍檔,黃毓民的問題不答自解。
5.39.217.76. [4 o+ y2 Y) O' t
: Y/ u6 r( B/ D6 V4 u8 V
《議事規則》規管立法會進行會議的秩序,不止約束議員,同樣約束出席的官員。規則
41(4)規定:「凡對立法會議員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即屬不合乎規程。」港大法律教授認為,曾蔭權指黃毓民是「爛仔」等言論,若非場合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豁免,已有可能構成誹謗。當然,這次主席裁決曾蔭權的「爛仔」言論沒有違反規程,而按照規則44條,主席的裁決是最終決定,但下一次又如何?若特首出言侮辱,有議員提出規程問題,主席應否裁決特首違反《議事規則》,若行政長官不收回,就命令特首離場?按照《議事規則》,答案明顯是立法會主席有權這樣做,亦有責任這樣做。維護議會莊嚴,特首行為不檢點,應與議員同罪。自然,沒有人希望有這個場面出現。君子自重,特首高官,還是自重些好。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