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法律必須介入道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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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0-4 09:10 PM
標題:
法律必須介入道德領域
煙臺一位73歲老人9月26日暈倒在街上而無人救助,醒來後手舉200元錢求助,有青年上前將其扶起,沒有拿他的錢就走了。媒體報道後有論者如此評論:“有專家建議加大對‘訛人’者懲處力度,以法律來懲治訛詐者。道理不差,但救人者尚且拿不出證據,又如何拿出被人訛的證據?法律不是萬能的,強行介入道德領域未必是什麼好事,也管不過來。真正解決‘救人反被訛’,解決類似的老人跌倒之後無奈之下的拿錢‘自救’,關鍵還是從道德上著手。”他還寫道:“如果人人都能獻出一片真心,人人都能見義勇為,必然會匯聚成一股社會正義的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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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萬能的”,這點我完全同意,世界上沒人說法律是萬能的,除非傻瓜。但是,法律雖然不是萬能的,但在某些領域,某種程度上是能的。如果因為不是萬能的,就把它放在一邊,連它有限度的能也不去利用,那也是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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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許多情況下當事人拿不出救人的證據,也拿不出被訛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無能為力。因為法律重證據。但是,我們不能排除在能夠拿出證據的情況下,也把法律的武器放在一邊。例如前不久江蘇如皋的訛人事件,就有公交車上的攝像為據。那位訛人的老婦就是在鐵證面前才被迫道歉的。我曾發文呼吁,社會道德必須動用法律武器來捍衛它,搶救它。只此一舉,就可以為道德壯膽,為良心壯膽,同時亦可令那種綁架和強姦道德的缺德之人有所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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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律已經介入了,只不過是在相反的方向上罷了。2006年南京彭宇一案,鼓樓區法院主審法官就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作如下“合理想象”:“從常理上分析,其(彭宇)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僅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做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雖然此案的最終結果是庭外和解,但對中國社會道德的破壞性無法估量。從此之後,老人跌倒後無人相助的報道在全國各地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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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論者說“關鍵還是從道德上著手”,不知道什麼意思。推想起來,也許是教育和呼吁,還有表揚見義勇為者之類吧。煙臺老人手舉200元人民幣求助,十目所視,此時上前相助,被訛的風險應該比較小了。如果以此為據,說明“如果人人都能獻出一片真心,人人都能見義勇為,必然會匯聚成一股社會正義的洪流”,法律不必介入,道德完全有能力自救,那是無法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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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我們一直提倡以德治國,要求人們自我修養,自我完善,“吾日三省吾身”,“修齊治平”,而不大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不大習慣法治。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提出了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也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應該承認,法律在許多地方還是空白,尤其是在被認為小事而偏偏事關道德的一些方面。比如公共綠地裏的銀杏熟了,有人公然拿了長竹竿在打,打得地上滿是葉子卻沒人管。又比如綠地裏的馬蓮草,有人公然把它的葉子一大把一大把地掐下,拿回家去也沒人管。因為在這裏法律是空白,道德也就成了戕害的對象,彌漫開來的是不道德:公共的東西是可以據為己有的。如果有關方面對此加以立法,而且責成有司以法管理,誰竊取公物,就懲罰誰,竊取者就會有所戒懼,道德就有了依靠,就有可能長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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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為了培植和維護中國社會道德,法律必須介入道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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