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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判賠百元的官司雖贏猶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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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9-17 02: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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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百元的官司雖贏猶輸
顧客王先生在肯德基買的漢堡包有霉點,與店方協商無果,為此告上法庭。北京東城法院近日判決,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須依據漢堡包的價格10倍賠償王先生,賠償額共計100元。(《新京報》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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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令人啼笑皆非,表面看,被發霉的漢堡包搞得很不愉快的王先生贏了官司,判決似乎也相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但區區100元錢,在北京用來打趟出租車經常都不夠用,這位消費者為此又是起訴,又是出庭,如此結果使得其成為實際上的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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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肯德基來說,賠100元錢,連九牛一毛都算不上,所以整體看來,這根本不是肯德基輸了官司,倒是肯德基揚名了一番——有了這場官司的“判例”,今後在肯德基吃到發霉面包的消費者,大約只能自認倒霉吧。因為對肯德基主張權利,已被證明基本上是件不劃算的事,甚至是一種愚蠢的衝動。折騰來折騰去,只能獲賠百元,何異于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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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商家要包容體諒,但如果有商家對問題商品故意掩飾和抵賴,顯然就應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王先生“發現漢堡邊緣有霉點,拿著漢堡要值班經理給個說法。餐廳經理解釋,面包霉點是面包生產廠家的問題,與肯德基無關。”付錢給肯德基買到發霉面包,竟然與其無關?這是怎樣無賴的邏輯啊!如此行為,是對誠信的破壞,也是對消費者的羞辱,完全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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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讓經營問題食品的企業賠償某個消費者,並不只是補償其個人損失那麼簡單,同時還包含著對企業不當行為的懲罰和儆戒。以此來看,區區百元賠償,顯然不足以起到這樣的作用。如此“依法判罰”,幾乎成為對違規經營者的“合法庇護”。 (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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