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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釋法並非洪水猛獸 當斷不斷必受其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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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82622
時間:
2011-8-27 05:09 AM
標題:
釋法並非洪水猛獸 當斷不斷必受其亂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全票通過就《基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的釋法,指香港法院應跟從內地,給予主權國享有「絕對豁免權」。根據這次釋法,有關剛果錢債官司的爭議大概可以告一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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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釋法源於終審法院審理剛果被美國一家基金公司追債一案,由於涉及外交豁免權爭議,終院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前,破天荒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事實上,《基本法》列明國防及外交由中央政府負責,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範圍,這次釋法是為了釐清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的定義,所以,除了少數逢中必反的政客及傳媒嗡嗡叫之外,並沒有引起太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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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以來共經歷了四次釋法,除了今次由終院主動提出而顯得風平浪靜,前三次都是由港府和中央政府提出,一次涉及居港權,兩次涉及政制發展,結果都造成社會震盪,鬧得沸沸揚揚。尤其是居港權釋法,終院不得不根據釋法結果推翻原先的裁決,引起法律界人士強烈反彈,甚至罕有地遊行抗議,大聲疾呼「法治已死」。其實,該做就去做,釋法並非如某些人所說的那麼可怕,更不是甚麼洪水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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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人大釋法作為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固然不應被濫用,但當香港遇到一些無法獨力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又關乎香港整體和長遠利益的時候,提請人大釋法便無可避免。當斷不斷,必受其亂,外傭居港權案之所以鬧得滿城風雨,正是因為港府瞻前顧後,畏首畏尾,當年沒有當機立斷提請人大釋法,才會出現這種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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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說,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基本法》制訂於二十多年前,部分條文本來就不太清晰,加上時移世易,如今已無法完全適應現實的需要,以致經常引起各種不同的解讀和激烈的爭拗,所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甚至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當然,修改《基本法》程序非常複雜,而且要得到立法會三分二議員通過,在香港的政治現實下根本不可能,於是乎,填補《基本法》條文漏洞的最佳辦法,便只有釋法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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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香港司法制度從來不是絕對獨立。回歸前,英國樞密院擁有香港司法的終審權,有權推翻本港高等法院的判決;回歸後,《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擁有釋法權力,這其實只是繼承英國樞密院的部分職能,由始至終,香港都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亦從來未曾擁有百分百的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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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就怪在,英國長期執掌香港終審大權,從來沒有人敢說三道四,遑論提出反對;反而人大依法行使釋法權,便成了干預香港司法獨立,令人莫名其妙。「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淪落到如此地步,難道不值得中央政府好好反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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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計疑無定事,事疑無成功,只要有利於香港整體利益,該出手時就要出手,該釋法時就要釋法。一味瞻前顧後,猶豫不決,只會令香港陷入沒完沒了的政治泥沼。
作者:
aa00
時間:
2011-8-27 11:55 AM
禿鷹基金不臨門 豈礙港金融中心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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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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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就剛果民主共和國債務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向中央尋求釋法,人大常委會昨日作出表決,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行絕對豁免權。有關判決將令部分基金從此放棄在此進行類似訴訟,換取的是澄清了本港有關法律的條文,從商業上應屬得多於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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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事件緣於有專收爛帳、俗稱「禿鷹」的基金公司,低價收購大量非洲剛果的國債,至今連本帶利逾十億港元,再在全球各地展開追債訴訟,本港是其中之一,目標資產涉及中國中鐵本港附屬公司,一筆打算付予剛果政府的十多億元資金,基金公司要求本港法院頒令扣下這筆資金來還債,剛果政府則援引國家豁免權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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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有別正常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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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在回歸前,依隨英國普通法,只賦予主權國家政府有限度豁免權,商業糾紛不獲豁免。回歸後,本港要面對中國奉行絕對豁免權的外交政策。究竟本港要接納哪一種豁免權,成為今次訴訟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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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向中央尋求釋法,社會關注有兩方面,一是有關做法會否影響公眾以至國際對香港法治的信心;二是釋法結果會否衝擊國際對香港商業環境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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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院主動要求釋法,雖然有個別人士持有異議,法律界和社會主流意見,都認為國防和外交,在《基本法》中列明是中央事務,對外交豁免權尋求解釋不會影響香港法治地位,反而有利建立澄清灰色地帶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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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大常委會作出剛果共和國享有絕對豁免權的決定,等如宣布禿鷹基金不能透過香港凍結及沒收剛果政府有關的資產。對於這個決定,外界反應不一,傳統商界如總商會認為事件澄清了相關條文上的灰色地帶,有利香港營商環境;但亦有意見認為判決會影響外資以香港作為仲裁中心的地位。兩派說法究竟孰對孰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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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案例,主要涉及國家債務的處理,與一般的商業合約並不相同。中國涉及今次訴訟,一來是因為基金在港興訟,同時是因為案中的資產屬於國企。中國與剛果共和國合作開採資源,同時以協助發展基建等作為條件,這種方式不同於一般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約,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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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今次案例等如判定剛果共和國毋須償還債務。從客觀效果上,禿鷹基金的確無法從在港興訟取得他們認為可以追討的資產,但從法律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只是界定剛果共和國是否享有絕對外交豁免權,不涉及是否應該還錢。事實上,如果有其他辦法的話,相信有關基金仍會繼續設計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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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心首要法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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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釋法影響香港仲裁中心的地位,說法似是而非。因為剛果享有絕對豁免權的決定,固然影響受不利影響人士或團體來港仲裁的意欲,同樣地,就算人大常委會作出相反決定,另一方受不利影響的人士團體,同樣會反對來港仲裁,故此,作為仲裁中心最重要是有清晰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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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人大常委會釋法有負面影響的話,比較明顯的一點,應該是類似今次案件的禿鷹基金,以後再來港興訟的機會必然大減,法律界或者因此少了為這類官司提供服務的機會。不過,類似的訴訟始終是少數,不會影響商界正常使用香港法律服務;相反,如果今次禿鷹基金追討得逞,包括國企在內的企業,可能對把資產存放香港產生疑慮,隨時得不償失,故此無論在法院主動提出釋法時或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無論金融界或商界都反應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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