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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員制度可行? 孔傑榮、越元瑞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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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8-18 11: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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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員制度可行? 孔傑榮、越元瑞樹
日本裁判員制度可行? 孔傑榮、越元瑞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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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國大陸、台灣和南韓都在考慮一般國民參與重大刑案審理之最佳方式時,他們應研究日本模式。經過數年精心籌備,日本於○九年引入新制度,由六名非法律專業人士擔任「裁判員」,與三名職業法官一起決定定罪與量刑。這個制度迄今為止可說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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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該想法甫提出,很多日本人擔心最糟的情況|非法律專業人士可能會太感情用事、盲目偏袒、因未經訓練而不知如何分析複雜案件事實。日本在一九二八至一九四三年間曾在刑事案件中嘗試,由被告選擇是否由提供「參考性」意見的陪審團審判。當時多數被告拒絕使用陪審團,這項實驗終未成功。之後,保守派專家和大多數民眾仍認為,司法還是留待法官和檢察官解決比較好,因為他們普遍被認為公正且客觀。這反映了日本一種傳統觀念,即「官員最瞭解情況」。受此影響,加上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經驗,一些評論人士便說,「外行人」無法不受到職業法官意見的牽引,他們的參與有名無實。再者,一些調查也證實,大部分日本人不願參與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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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九十年代初,為促使國家自金融危機中恢復,日本政府啟動了旨在限制官僚權力的解除管制政策。公眾對司法職業人士的信心,恰也在那時開始動搖。越來越多人批評刑案的審理毫無道理地慢,且難於理解。法院被指對未成年罪犯過分寬容,對被害人則漠不關心。一些律師和其他法律專家認為,法官和檢察官的合作關係太過密切,使被告及其律師無法得到公正的審判,而這與日本名義上施行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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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年是一個轉折點,惡名昭彰的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發生後,法院對涉案恐怖分子的處理,使民眾長久以來累積的不滿情緒大爆發。許多沙林毒氣事件受害者在全國性電視節目中講到,「(對恐怖分子的)刑事審判完全沒能反映我們的感受」。媒體和政府因而通過支持公眾參與,來提升審判結果中民意比重、加強公眾對司法的理解。改革者們也希望審判可以變得更加迅速、公正、更易理解且更值得公眾信任,而限制法官權力的想法,又恰好與新的解除管制政策完全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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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四年,日本立法機關同意了改革的想法,認為司法太過重要,不能單單倚賴職業人士,並通過了《裁判員參加刑事審判法》。這一法案適用於特定的嚴重刑案,包括謀殺、強暴、對非空置住宅縱火等;法院和被告人無權要求排除裁判員而僅由職業法官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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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新興制度的特色之一,是「外行裁判員」係針對每個新案隨機抽選產生,而不似德國、法國和義大利,經由推選產生並在某段時間內審理多個案件。裁判員和法官在定罪量刑方面擁有同等權力。投票服從多數決原則,但條件是至少一名職業法官支持多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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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的若干重要革新,也有助此新制度一臂之力。首先,控辯審三方在裁判員選出前要召開審前會議,釐清庭審安排、決定案件重大爭點及應當考慮的證據。重大革新之二,是要求凡適用裁判員制度的庭審連續開庭,而不能間隔很久。改革舉措之三對所有刑案適用,即允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訊問證人和被告、並對定罪量刑表達看法;同時,裁判員也可對證人和被告發問。最後,為促進量刑公平公正,日本最高法院成立量刑檢索數據庫,提供裁判員制度下過往相似案例之量刑結果,供法官和裁判員組成的合議庭、檢察官和律師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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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目前已有約兩千五百件個案適用了這一新制度,一些趨勢已現端倪。首先是審結快,儘管法庭評議過程保密,可看出法官和裁判員都已很適應合作的種種挑戰。感情用事和盲目偏袒並未如預期般成為大問題。從前高於九十九%的定罪率無明顯下降,特別是由於檢察官在起訴時似乎前所未有地謹慎。就量刑而言,從前法庭習慣判處被告的刑期,大體為檢察官求刑幅度之八○%,「混合式法庭」量刑結果較之雖無很大浮動,卻對個案細微差異給予更多關注,有時格外同情被告,有時處罰又較為嚴厲。雖總體來看大部分量刑結果並無變化,一個明顯的差別是緩刑判決數量增多,且更多被告獲緩刑的同時,被判加入強調改造的緩刑保護觀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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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帶來的最重要發展,或許體現在最細微的方面。據報導,檢察官如今在審查被告審前警訊供述時更加仔細,且會考慮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日本最高檢察廳最近也宣布,打算凡適用裁判員的案件,對被告的訊問均全程錄影,並要求檢察官盡可能尊重裁判員制度下的判決結果。最令人矚目的,是這一「法官─裁判員」組合,重視證人當庭作證,包括交互詰問,因而取代了日本從歐陸學來、由法官聚焦在審閱審前案卷的傳統審判模式,為日本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審判模式帶來了全新生命力。最後,無罪判決雖仍不多,但比起單純由職業法官組成的法庭,混合式法庭上的法官和裁判員給人印象更開明、更傾向於懷疑審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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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下,許多議題仍待解決。包括混合式審判的案件類型是否應擴大或縮小?被告是否有憲法上的權利來選擇審判種類?對包含如精神錯亂等異常複雜情形之案件,裁判員是否應事先接受特殊準備?混合式法庭應如何踐行無罪推定原則?每個案件選擇新裁判員的行政成本、時間和金錢為何?裁判員是否真的不受法官的知識和名望左右?辯護律師能否提高技能以適應新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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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仍有上述問題,日本模式的混合式法庭已有一個不同凡響的開端,而南韓目前實行的,同時也是中國正在摸索而台灣還在考慮的,僅具「參考」性質的陪審團或其他類似制度,相形之下或許顯得不夠大膽。比起日本,其他這些東亞國家是否太不相信其一般人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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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傑榮
Jerome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兼任亞洲資深研究員。越元瑞樹為日本東京和美國紐約州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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