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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繞開“國家秘密”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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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8-16 06:50 PM
標題:
繞開“國家秘密”是一個遺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近日頒布,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5類案件,法院應該受理。如果公民認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準確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應該受理。(8月15日《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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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政府以種種理由而推托,其中最多的一個理由就是涉及“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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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鄭州市規劃局批準一家公司在市區道路上設置4000多個停車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面對公民要求信息公開,規劃部門表示:“規劃信息屬于秘密”;北大法學院三位教授向北京市發改委、交通委申請,要求公開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總數和資金流向被拒絕,理由也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秘密”儼然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攔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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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正式公布的《規定》雖然刪除了《草案》中的“三安全一穩定信息”和“過程信息”均被列入不予公開的規定,但仍然規定了“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至于什麼叫“國家秘密”,政府機關又通過何種方式來證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司法解釋則語焉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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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秘密?《保密法》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甚至“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都規定為“國家秘密”。這種過度寬泛的規定,幾乎可以把所有的政府信息都納入“國家秘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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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根據《保密法》的規定,各個政府部門其實有權決定什麼事項屬于“國家秘密”。一些地方政府機關隨意將一些突發事件信息定為“國家秘密”;而許多地方的“兩會”期間,在政府財政預算等提交大會審議的文件上,總是寫有“秘密,會後回收”之類的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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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由誰來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在實踐中,往往是由政府機關的有關主管部門、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來決定。這種保密鑒定與證明機制,實際上就是“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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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司法解釋有意繞開了“國家秘密”的問題,仍將它交由政府機關自行決斷,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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