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三個腐蝕司法案例 令人心寒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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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8-11 06:50 AM
標題:
三個腐蝕司法案例 令人心寒 中國時報
三個腐蝕司法案例 令人心寒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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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周以來,司法審判系統接連傳出三起遭受嚴厲批評的事件。先是最高法院以罕見的效率,不足兩個月即駁回邱和順擄人勒贖案之上訴,八月初遞出判決,邱和順被判決死刑定讞。此案纏訟二十四年,更審十一次,此次迅速審結,民間司改會指責乃是《速審法》殺人,引起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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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之後,又出現一起烏龍案件,更三審時被判有罪處以無期徒刑而捨棄上訴的重刑犯陳泰益,因高院法官未按照法律規定依職權上訴,竟被發監執行八年之後,始由其他的法官發現,本案是審判、檢察及監獄三方共同犯了錯誤,才重新提訊後再為羈押,並依職權向最高法院補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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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起訴迄今近十年,未定讞而被告已服刑八年。由於當年審檢監三方的連續疏失,並不能適用制定在後的《速審法》。錯誤已經鑄成,上訴只怕也是過場。國人看到了司法機關犯下了匪夷所思的錯誤,離譜的程度,遠遠超出訴訟制度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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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事件,則是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子肇事逃逸關說,被公懲會懲戒休職六個月後申請復職;若是任其回任,非經其同意尚不能降調下級法院,只能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懲會間選擇其回任處所。司法院祕書長及地院法官均已呼籲蕭仰歸知所進退,否則任由一位為子關說審判的法官,不論是回任最高法院,或是進入才不久前令其休職的公懲會擔任委員,或擔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終審法院還能讓社會看得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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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前,司法院提出聽審制度的構想,做為司法改革的要目;前次推出的司法改革重要措施,則是《速審法》。然而,這三起事件所顯示出來的嚴重問題,都不是聽審制度所能濟事者,其中還有兩件暴露了《速審法》的不到之處。司法體系沉疴已深,如何振衰起蔽?司法院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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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起事例的共同特徵是,執法系統人員均犯下了職務上的嚴重錯誤。邱和順案的終審判決中確認當年確有刑求取供的情形,最高法院的態度近乎掩耳盜鈴,只選擇極為有限的筆錄排除在證據之外,而聲稱其餘的自白均因不能證明刑求存在,即予推論為可採;對於審判外的警方書面勘查報告做為證據,雖然指明原判決不妥,但仍審酌其報告適當,認有證據能力。此案所以歷經十一次更審不能定讞,其實是因為除了共犯間的自白之外,既無屍體,又無被告指紋,一干物證,卻多憑「不能因有不符之處即謂不是物證」之類的話語進行推論,似可看出法院對於刑求早已見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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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的判決態度,能夠防止刑求嗎?警方刑求,畢竟定罪成功了,還會受到懲戒嗎?採證無能、徒憑刑求得來的自白追訴犯罪的執法者,審判系統曲意縱容、袒護、配合,難道不是刑求的共犯結構?邱和順案定讞了,最高法院認定當初曾為刑求的人員,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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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泰益案,也可問類似的問題:導致未定讞被告入監服刑八年的審檢獄方人員,會負起任何責任嗎?司法院正在討論如何懲處「肇事」的法官,檢察與監獄體系,法務部方面的說法,似乎認為實質影響不大,明明看到也知道執法系統中有人犯下嚴重而不可漠視的錯誤,卻無勇氣依法追究相關的責任,算不算官官相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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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公懲會是怎樣輕柔對待關說法官蕭仰歸的!公懲會委員議決休職六個月,是否並不介意蕭仰歸可能因此而有機會在復職後成為他們的同僚?執法系統縱容違法的同僚,難道不就在默示甘願同流合汙?不能正己,焉能正人;不能正己的執法系統,會剩下多少公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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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怕的是,這一切都呈現出一種自己人犯罪則推定無罪,一般人犯罪則推定有罪的差別。其實讀一讀《速審法》,也就知道問題有多嚴重了!十一審不能定罪的死刑犯,有了《速審法》,兩個月就能定罪處死了,這會是推定無罪的結果嗎?《速審法》規定要獲得更審無罪判決三次,才能阻止檢方繼續上訴,這是推定無罪嗎?有了這種基本態度的區別,當然就是執法者犯罪輕輕放過,一般人則用自白推論有罪就能判處死刑了。司法院贊成這種司法文化嗎?我們不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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