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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加拿大擺脫賴昌星 孔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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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8-4 06: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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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擺脫賴昌星 孔傑榮
加拿大擺脫賴昌星
孔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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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朝一日,賴昌星的「事蹟」會被拍成電影。有關他的書早在中英文世界出版發行。七月廿二日,賴昌星被加國政府遞解出境,遣返回中國,十一年的「法律戰」至此落下帷幕。涉嫌一手導演惡名昭彰遠華走私、行賄案的賴昌星面臨的指控,可能將為中國建國以來最大規模之一的刑事偵查畫上句號。賴的助手、家人、中國官員已有數百人因此案入獄,其中十四人被判處死刑,八人已被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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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國政府早有正式外交聲明,承諾不會判處賴昌星死刑,但中國法院是否會照辦?賴申請政治庇護時,我做為加國政府專家證人,○一年在聽證會上作證說明,中國會為了維護國際信譽而恪守此承諾。我還強調,「中國法院一向聽從本國最高級別黨政機構下達的指令,不曾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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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於不實施酷刑的外交承諾能否同樣言而有信?對此我可不那麼肯定。此案世界聞名,且已有堆積如山的證據定了賴昌星同夥的罪,我表示,雖然中國有那麼多嫌犯都遭受過酷刑,但這發生在賴身上的可能性很小。不過,我說我不能當中國政府的保險公司。我尤其不願給一個無期徒刑囚犯「不確定的未來」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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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賴被定罪後命運的種種擔憂,在次年被證實不是杞人憂天。賴的兄長和公司會計做為遠華案共犯入獄後雙雙暴斃,死因不明。當局從未驗屍。加拿大公民身分及移民部選中的行政官員,剛剛完成賴遣返後可能面臨風險的最後一輪評估報告,其中也提到這兩樁神祕死亡。然而,她的結論卻是,賴在獄中非正常死亡的風險不大,因為此類事件「在中國監獄裡只發生在少數囚犯身上」。這種說法令熟悉中國刑事司法的人大跌眼鏡。儘管出現這些非正常死亡事例,且有證據顯示證人被強迫作證,該官員仍宣稱「未發現遠華案其他被告曾遭酷刑」─這實在令人費解,想必她是因為那兩名死去的同案犯無法生還作證罷!至於賴回國後有可能會因洩露一些秘密惹惱共產黨領導,該官員也置之不顧,她最后總結道,「權衡一切可能」,賴「在被關押期間不太可能被安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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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官員撰寫的長達一百多頁的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中充斥矛盾之詞,反映出執筆者的舉棋不定:是擺脫這位聲名狼藉的不速之客、去掉中加關係中這塊絆腳石,還是堅持不辜負加國尊重人權的美譽?她最終選擇相信中國的承諾:包括中國迫於加國壓力剛剛做出的一系列不尋常「保證」,以及一開始就給出的不判處死刑、不實施酷刑的聲明;盡管如此,她也承認,「這些承諾不包括一個全方位的監督機制,以確保在押囚犯不會受到虐待」。她的樂觀甚至延伸到我在○五年時向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做的一份報告。我當時嚴厲批評中國刑事司法程序,但在她看來,對於中國彼時取得的改革進步,我「報告中的基調相當樂觀」。至於批評,她強調,「那說的是六年前的事了」,暗示情況已有改善。但事實令人悲哀,盡管一些立法改革仍在進行,執法者在實踐中卻目空一切刑事法規,用日益嚴酷的手段壓制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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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風險評估報告的獨任聯邦法官麥克·肖爾先生,對中國政府這些額外「保證」更是不掩讚賞之情。但是,他認為「嚴格、清楚、斬釘截鐵」的保證,在大多數觀察人士看來怕是「寬鬆、含糊和模棱兩可」。中國承諾,對探監請求會「盡快」批准,但這「盡快」二字能否讓賴昌星免於他兄長、會計同樣的命運?中國還說,「必要」時會准許加拿大官員與賴進行視訊對話,但何為「必要」誰說了算?和對待其他囚犯不同,中國政府將保障賴和律師不受監視進行談話的權利;這固然是好事,但這樣的談話何時進行,頻率多高,每次多長時間?此外,律師能否自由地為賴辯護、搜集證據、在開庭前了解檢方起訴依據、有充足的時間準備一審及上訴,以及在賴被定罪後繼續會見他?這些都是未知數。加拿大官員將有權旁聽有關走私指控的公開庭審,這在多大程度上能保護賴?如果賴同時被起訴行賄,有關行賄的庭審是否也對加拿大官員開放?如果中國決定不公開審理怎麼辦?中國許諾,「如加拿大提出合理請求」,會允許「由中國內地有合法資質的獨立社會醫療機構」對賴進行體檢,但這意義有多大?另外,中國政府對萬一賴在獄中死亡、是否會由獨立部門進行驗屍為何一詞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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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潛在價值的「保證」,是中國許諾對賴的所有庭審和審前訊問錄音錄像,並將所有審判和訊問人員的身分記錄在案。但是,這些意在確保賴不受虐待的相關記錄僅供「查閱」,且何以能「查閱」並未做說明,對可否就不完整或誤導的資料展開調查也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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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接觸賴案的加拿大法官發現,此案涉及重大法律疑點,應進一步考量。但肖爾大法官認為,有了中國政府的「保證」,這些都不再是問題。賴的律師稱職能幹,向法庭指出了若干關鍵議題,但法官對其中幾個完全未表態,對其餘那些也僅一帶而過,且其中邏輯只能用茫然費解來形容。在他看來,遣返回國不會對賴構成「不可挽回的傷害」。畢竟,其前妻和孩子已自願回國,而他本人也曾和前往加拿大的中國官員就回國條件進行過協商,雖然未達成協議,但這一行為本身被認定證明並不存在「所謂的風險」。因此,法官在大力表揚加拿大尊重人權後,心安理得地宣布,「申請人(賴昌星)的命就交到中國政府手中了」。肖爾法官應該慶幸,該裁定依法不得上訴,全案就此定讞。至於賴昌星,可就沒那麼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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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
Jerome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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