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U: S1 V5 X A: |' J- Y5.39.217.76就本件解釋的背景案件而言,記者的跟追是否屬於這六種舉例的情形,或者記者跟追的方式是否已經到了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程度,其實都非大法官所要判斷的問題。反而是原審法院如果對於這些問題並未深入思考或判斷,當事人可能就仍有根據這項憲法解釋聲請再審翻案的機會。比如說,本件涉案記者的採訪是否為了重大不當行為的揭發,或是為了報導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或是其跟追的方式是否依照社會通念尚屬可以容忍?如果都還有再由法院仔細判斷的空間,我們就還不能說,大法官對社維法防跟追條款所為的合憲性解釋,已足以判斷本案背景法院裁判是否合乎憲法要求。tvb now,tvbnow,bttvb5 x8 i; g2 }# a' R; E.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