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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為何無法防微杜漸? 吳景欽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7-10 07:20 AM     標題: 為何無法防微杜漸? 吳景欽

為何無法防微杜漸?  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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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發生有史以來最大弊案,不過若從此次弊案來看,這些官員貪汙之事,並非一天、兩天,為何此時才被舉發?難道現行的防貪、反貪之機制,沒能發揮效果,僅能是在貪瀆情事已爆發後,而為亡羊補牢的工作?  @5 H. m# }- G# ?# m! d4 L

5 @* T  O. M& y- e- G由於目前管制進口的物品,不僅種類繁多,即便是可以進口的產品,也可能有數量的限制,若再加以高額的關稅、稽查的程序繁瑣,已使海關人員的可收買性比一般公務員來得高。若為了進口市場價值高,卻屬管制的物品,或關稅價額極高者,行賄海關人員違背職務為放行,自無庸言。即便屬於合法商品,但為了通關方便,也會行賄海關人員,由於其並未要求違背職務,金額肯定不會太高,收者與受者的違法性意識,也因此被沖淡,久而久之必然形成一種慣例與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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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海關此種收受紅包的陋習,並非新鮮事,且由於此現象的普遍性,逐漸形成一種組織與集體性的收受,不僅相互支援與掩護,更在人人皆有份的心理作祟下,造成責任分散、危險轉移的錯覺,若有不從者,為防止其為告發,甚而會遭誣陷,反成為貪汙治罪的對象。而如此的陋習,主管長官即便未同流合汙,也難逃坐視不管之責,若以不知有下屬收紅包為卸責理由,恐屬尸位素餐之徒,無形中也助長此陋習的蔓延,更可能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明知下屬貪汙卻為包庇或不為舉發罪,此絕非僅以記過處分,即可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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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海關貪瀆現象如此,難道無法從公務員的財產申報中察覺?一個主要原因,當然在於公務員人數龐大,而受理申報的監察院或政風機構,根本無能力一一稽查,僅能為一定比例的抽查,而如此的申報制度,也無法得知公務員所可能接受的無形利益,如喝花酒、免除債務等。更何況,即便財產申報不實或拒絕說明異常財產的來源,也頂多為十萬到數百萬的行政罰鍰,如此的處罰機制無法產生嚇阻效果,恐只能防君子,而不能防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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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J& x: y5 J) _& dtvb now,tvbnow,bttvb而受理申報的機關,不管是監察院或政風機構,即便查有貪汙情事,卻可能面臨無司法調查權的困境,尤其是配屬於各機關的政風機構,本在預防與察覺貪瀆情事,但由於政風人員寄人籬下,難免得看上司的臉色,再加以其不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即便查有不法,卻無法為貪瀆犯罪的調查,而只能在事件爆發後,配合檢調機關的偵查工作,如此弱化的監督機制,自然無法有效來遏止貪瀆。5.39.217.76. M2 a* F9 C; R, I

  z9 D1 m6 |7 p7 B- C/ x公仔箱論壇即將成立的廉政署,不僅有駐署的檢察官,廉政官也將擁有司法警察權,而可以有效率的執行防貪與反貪,而成為可以期待的肅貪機關。惟證諸香港與新加坡的經驗,肅貪成效與否,不是僅靠單一的肅貪機關即可為解決,更重要的是必須使其有肅貪利器,則關於要求公務員說明不明財產的權力,不僅該歸由廉政署,且在貪汙犯罪往往具有集體性下,不可避免的,必須使用某些特殊的偵查手段,如陷阱偵查、控制下交付、運用線民,甚至是臥底等是。惟此類手段可能有觸法之虞,若無廉政官員職權行使法為明文,以排除其不法性,可能使廉政官員遊走於法律邊緣,而動輒得咎。+ z3 U) f) d( ~& }2 A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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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肅貪工作絕不能光靠廉政署即能畢其功,而必須有整體的配套,因此,施行多年,但成效卻有限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與《政治獻金法》,抑或是施行已兩年,卻無一起案件遭起訴的《貪汙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恐都得為全面性的檢討與修正。而成立在即的廉政署,也必須盡速通過相對應的職權行使法,才能使其更有效率的執行肅貪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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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3 g5 x% r& H0 t& [5.39.217.76(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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