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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死得太遲不算工傷”是一種冷血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6-25 06:15 PM     標題: “死得太遲不算工傷”是一種冷血

      去年8月,深圳一名高級工程師,在工作崗位上發病,經搶救77小時後不治身亡。因超48小時,未被定性為工傷。其妻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變更這一認定結論。當地法院一審判決家屬敗訴。(6月22日《檢察日報》)
( h# D7 o& X, U0 G, N2 J# W3 F' xtvb now,tvbnow,bttvb  對一個家庭而言,有人超時加班,最後因病倒在工作崗位上本來就是一種不幸。但更不幸的是,即使這位先生明明是在工作范圍、工作時間,在工作場合發病,並且留下了大量的超時加班記錄,卻只因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也就是說多活了29個小時,就不算工傷,最後得不到應有賠償。只因規定“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同工傷”。公仔箱論壇4 Y* E2 r- M: g1 M$ m: t
  為什麼是“48小時”?一位專家解釋說,這是經過走訪醫院或者分析統計數字得出來的結論。他認為:“比如有些人經搶救活了,事後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沒有這一時間界定或其他附加條件,會無限制擴大工傷保險范圍,工傷保險基金就有可能被擠佔。”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9 L2 F" q9 U4 ?6 F9 }
  這話聽起來就有兩層意思。一者,48小時是一個工傷死亡時間平均數值。二者,之所以出臺這樣的時間界定及附加條件,主要是為了防止工傷保險基金被擠佔。但作為一名醫生,對此我不得不說,這是一條多麼冷血的制度。
! F$ |; h  ^4 D" n0 n. T5.39.217.76  從醫療臨床角度來說,一個病人,得的還是同一個病,致死因素也一樣。那麼,病人是48小時死亡,或者是77小時死亡?又有什麼質的差別?難道多活一個小時,企業就不需對此擔責了嗎?所以,按死亡時間來判斷是否屬于工傷,本就是一種違反科學和客觀現實的做法。
# I& p2 j" `: x  其次,這條法規要家屬在“繼續搶救而無法認定工傷”和“放棄搶救獲得工傷賠償”之間做出兩難選擇,實在太不近人情,還可能會誘導另一種社會風險。對那些交納不起醫療費用的家庭而言,唯一的選擇只有一個,就是到了48小時放棄搶救。這種制度對被搶救者而言,顯然不公平不人道,是最糟糕的選擇。
3 r% C% A, M1 q  b+ P& I$ ^2 k$ Z  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企業是強勢者,勞動者是弱勢者。《工傷保險條例》的初衷,主要是保護勞動者正當權益。但在這裏,為了防止工傷保險基金被擠佔,就出臺一刀切的法規,最後很可能誤傷到勞動者正當權益。
$ @( u9 b& x/ |5 l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一個人是不是因工傷死亡,不應該用非科學也不人性的“48小時死亡”來界定。生命第一,對這樣的搶救,如果沒有時間限制,可能會更為人道。(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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