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陳姓法官,在審理一起性侵案件時,不僅未通知社工陪同出庭,且不讓被害人母親在法庭表達意見,甚而追問被害人遭性侵的過程,而逼使其心生自殺的念頭。如此行徑,司法院人審會竟以口頭警告了事,搖搖欲墜的司法威信,再次遭重擊。 tvb now,tvbnow,bttvb0 C. Y; D3 i, g0 }; u
0 y: q$ O' ?; D- b9 U" v; x ftvb now,tvbnow,bttvb在性侵害的案件裡,最重要的證據,當然在於行為人的體液,尤其是精液樣本,但由於性侵害案件的隱密性,往往無法由警察機關所主動探知,而必須藉由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檢舉,若再考量被害婦女所可能經歷的創傷後症候群,而面臨是否報案的痛苦抉擇時,欲在第一時間掌握證據,就有其困難。也因此,被害人的供述往往成為性侵害案件審理時,最重要且可能是唯一的證據。 1 K& d( W- X& B6 ~1 R. Otvb now,tvbnow,bttvb0 y- P0 H% W4 K# x8 a6 i
為了防止被害人出庭接受詰問,而對其造成二次傷害,現行的性侵害防治法早已規定有多種的保護措施,不管在偵查或審判中,被害人的家屬或社工人員皆得在場陪同,並陳述意見,若為未成年人,地方主管機關甚至須派社工人員為陪同。同時,為了避免被害人直接面對被告,法院在審理時,可以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而法官對於可能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的詰問,如被害人過往的性經驗,都必須嚴格禁止,甚而在被害人的身心狀況無法為完整陳述時,法院可不傳喚被害人出庭,而直接以其於警局的筆錄為證據。凡此規定,其目的就是在防止被害人二次受害。 5.39.217.76+ q- a \, f#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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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陳性法官審理此案時,不僅未通知社工人員到場,也不讓被害者的父母到場或陳述意見,甚而逼問被害人遭性侵的細節,如此荒誕不經的行徑,不僅使審判重心從被告轉向被害人,而形同是對被害女性的二次懲罰,更視法律於無物,已是嚴重的枉法審判,非口頭警告可了事。 公仔箱論壇$ b9 x Q; h" Q! r3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