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法官法的保障與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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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um132
時間:
2011-6-16 04:31 AM
標題:
法官法的保障與期許
千萬難。經過近廿四年光陰,法官法終於得見天日,完成立法;如果是酒,也是超級X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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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年歲月,法官法草案歷經社會變遷,不同種價值的取捨、拉鋸,遂成今日的面貌。法官有別一般公務員的地位正式確立,但因自我監督及裁判品質受到高度疑慮,面臨了外部人員入侵檢視的嚴厲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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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立法之舉,初見於民國七十六、七年間,希望藉由法官法,使法官的職等、俸給與公務員分離,彰顯司法權的獨立性。此法草擬之際,台灣剛解嚴,政黨競爭初萌芽,法官試圖從強大的行政權中掙脫;草案中爭議最烈者,首屬法官參與政黨的份際,及法官自主決定事務,與法官會議的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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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黨政治、法官審判獨立空間的成熟,法官與政黨、司法行政與審判之間的互動尺度,受到的關切漸少。但外在干預消失,法官自律的功能卻遲遲未現,外界開始要求裁判的效率、品質,以及最基本的清廉。建立有外部人員參與的評鑑法官機制之訴求,堂皇現身。於是,相應的職務法庭,在法官的憂患意識下推出。職務法庭,把法官懲戒從公務員懲戒事項中獨立出來,與其他的監督、任免、調動事由,一併交給由法官組成的法庭審理,主要也在彰顯法官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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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極力維護獨立,裁判表現卻無法撐起社會公義的一片天。無論是法官不列職等、薪俸自成體系,或由專屬的職務法庭處理犯錯的法官,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都不肯爽快點頭同意。法官非但推不開性質並不完全相同的檢察官「棲身」法官法,更因表現未盡人意,致法官評鑑事由範圍擴大,連參與評鑑外部人員的選拔,立監院都要插手。甚至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都要變革,這個曾是基層法官對抗長官高權,展現由下而上改革力量的戰場,都須敞開大門讓外部委員加入,與聞、監督法官的考核、調動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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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也著實是諷刺。在法官集體貪瀆、性侵案件適法性、量刑高低頻出包,社會威逼不肖、恐龍法官退場的壓力下,幾度闖關失敗的法官法,反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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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初登場,確立了法官獨立身份的俸給、職務法庭齊備,並有較目前優渥的退養規定,可見社會仍然願意尊重司法,給與法官迥異於一般公務員的特別保障。相對的,法官基本的操守、自我治理、提高裁判品質的能力都受到嚴厲檢驗。對法官評鑑規範的要求,一度進逼到法律見解,觸及法官審判獨立界限,法官備感壓力,且該汗顏。試想,法官若能自律,司法行政監督得以有效迅速發揮,自行處分體系裡的莠類,外部評鑑根本無用武之地,何需為了哪些人可以聲請評鑑、哪些人足任評鑑委員,哪些事項應付評鑑,人審會有無外部委員加入影響獨立性而吵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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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過程冗長,縱或評鑑成立,將有違失行為的法官送交職務法庭;然職務法庭能否樹立較現行公懲會更足服眾,懲處、淘汰不適任法官的的標準,讓社會感受到法官嚴格律己的改變,恐仍猶待實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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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開啟的另一扇門,是法官多元晉用管道,律師、學者有更多機會進入審判體系,鬆動日益僵化的審判思維。審判不應是制式判決的法匠操觚,經由學術及實務的多重激盪,希望能讓審判多些人味,更貼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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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無法解決近來司法公信盪於谷底的所有問題,但朝野在法案起草廿多年後攜手完成立法,至少代表大家皆有司法要更好的共同期待。法官應該珍惜這樣的託付,莫放棄加入司法正義行列的美好初衷,在法官法確立的獨立空間裡,遵守法官倫理規範,與政黨保持距離,遠離金錢誘惑,避免重大違失影響人民權益,不遲延,不濫權,精進法律見解,善盡專業,守護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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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雖然通過,民間睜大眼睛,等著加碼監督的力量卻不會停歇;法官享有特別薪給退休、懲戒程序,獨立審判權利的背後,也有特別的責任。走過廿四年長程才誕生的法官法,是保障法,也是淘汰法,法官惟有不獨大,不張狂,才能保有真正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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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6 聯合報】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6-16 06:29 AM
這部法官法 確實粗糙且不及格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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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在立法院中前後懸宕了將近廿年的法案,終於脫離了只聞樓梯響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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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部引起各方角力,具有高度妥協性的立法,各界的評價都是褒貶參半。長期投注關切的民間司改會,在第一時間給出了五十分的評價,理由是此法中雖然加設了法官退場機制,而且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中,新增「外部評鑑」的設計,納入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掌理法官評鑑,但由於法律中明文規定法官判決中「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於法官評鑑之事由」,加入了外部評鑑委員的評鑑機制,是否能夠發揮淘汰所謂「恐龍法官」的作用?持保留態度、甚至不予看好的人,恐怕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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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部看似得之不易的《法官法》,我們卻以為立法院在立法過程之中,過於遷就妥協而使得出廠的成品太過粗糙,粗糙到已經汙染埋葬了《法官法》的稱呼與精神。離譜的程度只從《法官法》中的一個章節與兩、三個條文,就可以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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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的主角是法官,也給「法官」下了正確而周延的定義(第二條),並不包括檢察官在內。這是此法很值得稱道之處。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法官法》的第十章,卻是一些規定「檢察官」的條文,顯得不倫不類,也顯然是折中妥協的產物。然則我們所不能接受的事實則是,此法對於法官的任用資格限制與檢察官的任用資格限制分別規定,其結果竟然是檢察官的任用資格限制,比起法官的任用資格限制,還要嚴格!也就是說,法官要審判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法律規定檢察官所應具備的資格竟然更甚於法官,還能有更荒謬更違背原則的立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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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擔任地方法院法官;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則規定,「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擔任地檢署檢察官。執業律師三年,不必成績優良,就可以擔任法官,但不可以擔任檢察官;執業律師六年,還要成績優良,才可以擔任檢察官,這是什麼道理?是為了證明檢察官比法官優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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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又規定律師執業六年以上,才可具有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格(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律師執業行政訴訟八年以上,才可具有高等行政法官的資格(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卻規定律師要執業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才能擔任高檢署檢察官,這是另一層檢察官比另一層法官更高了。是因為非要這樣規定不可,為檢察官爭取權利的法務部,才肯妥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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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樣妥協的結果,膨脹了檢察官,也矮化了法官。為一部《法官法》,加入檢察官一章已經夠匪夷所思了,加入檢察官一章的結果,竟然是要矮化法官,司法院怎麼可以接受?立法院怎麼可以通過?朝野兩黨是要聯手羞辱全國的法官嗎?立法院的立法品質,已經敗壞到了這般田地,誰該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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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明顯的錯誤,如果是有意的,絕對不可原諒;如果是無意的,也絕對不可放過!如果說這是法務部的草案和司法院的草案拼裝的結果,就可以證明不計原則任意拼裝的法律會形成什麼樣的災難!如果說無人該對這樣和稀泥的惡劣立法結果負責,那麼台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究竟誰是可以信賴,具有可歸責性的權力部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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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雖然得之不易,但對明顯離譜的規定絕不能視而不見,自不能容許其存在。現在立法雖已通過,總統尚未簽署公布。一個可挽救災難的憲政機制,就是行政院長行使覆議權!簡單地說,行政院長能夠不計較此法顯然極不妥當的內容而閉著眼睛副署此法嗎?這不是一部值得執行的立法,行政院院長唯一可做的事,就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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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通過的《法官法》,是粗糙立法的負面典型。行政院應該記取教訓,不能再縱容法務部的本位主義無限上綱了,至於法務部,能不能就此法的嚴重錯誤負起政治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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