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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官員犯罪緩刑過濫”亟待責任倒查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6-12 04:24 PM     標題: “官員犯罪緩刑過濫”亟待責任倒查

“嚴格控制公職人員犯罪適用緩刑已經迫在眉睫!”近日,一份緊急提案被送至全國政協。農工黨佛山市委會徐玉發律師分析去年佛山公職人員犯罪案件材料發現,適用緩刑的比率竟高達80%,法官係統犯罪的公職人員適用緩刑的比率更高,竟然為100%。有名前法院副院長,貪賄涉案金額超過百萬,最後的判決居然是“判三緩四”。若換成普通民眾盜竊百萬元,通常判處10年有期徒刑都算是最輕的了。這種罪刑不均衡,正是當年許霆案能迅速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的深層原因。
% U, Z/ `7 f* B9 K1 {5 x' Y- e公仔箱論壇從現實來看,職務犯罪緩刑適用率過高已然成了司法頑症。近年來,這個“老大難”問題年年被媒體提出,最高司法機關每年也都有針對這一問題的文件出臺。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曾聯合發布意見,規范職務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其中,“意見”明確“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不得認定為立功。. m' C7 F8 E# D% Z
緩刑、自首、立功,都是現行刑法中的制度安排,都各有其存在的必要。簡單禁止緩刑在職務犯罪中的適用,自是不妥。因為哪怕是已成嫌犯的官員,也有權立功。問題在于,對適用緩刑起著決定作用的立功,司法機關有無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核查?徐玉發律師也在其提案指出,實際上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是要求嚴格控制對公職人員犯罪適用緩刑的。“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沒有真正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審理案件時簡單憑所謂的立功、自首等情節,不考慮案件的危害性和嚴重的情節性,從而大部分判決緩刑”。
; M. N4 Y1 Y1 J" s4 E: T( q+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貪賄官員多被適用緩刑,其法律外衣就是“假自首”或“假立功”,而其社會外衣則是“熟人社會”和“權錢交易”。熟人社會的特徵,是熟人好辦事。當法官的裁判對象就是昔日的同僚,能不手下留情?今天坐在審判席上審判別人,怎能保證有一天不會貓鼠易位成為被審者。所謂“官官相護”,其實也可理解為一種利益交換:一方面是本案可能存在權錢交易,另一方面也是對未來自己能被“庇護”的利益期待。
, Q/ L8 F4 k. s# S3 p7 d% _對職務犯罪適用緩刑,是法官們幹的好事。但板子不能全打在法官上。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者,罪刑不相適應當然在檢察監督的應有范圍之內。從報道中看,佛山一些檢察官對法院在職務犯罪中的高緩刑率也頗有意見。但現實卻是,“下級監督太險,同級監督太軟”,要讓當地檢察官對法官的緩刑判罰說“不”,還需要更有力的制度保障。5.39.217.76* S" S! X9 {# _$ w5 u
最高檢察院有鑒于此,專門印發規定要求對職務犯罪實行兩級監督。前引段子其實後面還有一句,叫“上級監督太遠”,通過提升監督主體的地位來推動檢察監督,其實本身是反效率的,但就目前來說,卻又是最為現實的。
4 m" r  @8 @8 N, c6 u3 y- z, F# M) D今年以來,最高檢察院多次提出要加強熱點領域的法律監督,“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對于職務犯罪緩刑適用率過高這一頑症,就是實實在在的“社會關切”。對有明顯罪重輕判嫌疑的緩刑案,都應啟動調查程序。如果法官違法濫派“緩刑”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那只會鼓勵司法繼續腐敗,而將民意推離得越來越遠。(王剛橋)
作者: aa00    時間: 2011-6-12 1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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