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ada 於 2006-8-30 03:44 PM 發表 5 U9 \5 E( b0 e小小法律上的更正,在香港法律中並沒因市民拒絕和警察合作的罪(阻差辦公)。
原帖由 JOY 於 2006-8-30 09:59 AM 發表" }* T7 H3 U' T7 a 浪費公帑,阻差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