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馮驊,我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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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5-29 01:40 PM
標題:
馮驊,我不明白!
選舉管理委員會於5月24日公布區選活動指引,新修訂建議,互聯網上的電視台及電台節目,製作與選舉有關節目時,須受到「平等時間」所限制,讓每名候選人享用同等的宣傳時間。
網上電台和電視台,定義不清,若候選人自拍短片上載YouTube或其他平台,會否違反指引,選管會主席馮驊無法回答,只說「一旦收到投訴會處理」、「我諗,大家都明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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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驊,我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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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現時主持兩個網台節目,其中一個更是即時視頻節目,即是說,網上電台和電視台,都關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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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結論說起,小弟絕不會遵守這個無理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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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驊不肯替網上電台定義,也許非不為也,實不能也。執法起來,你要檢控誰?網站負責人?伺服器的登記人?伺服器都放在海外,香港法例管得了?大家都把片段放上facebook,難不成要檢控Mark Zuckerberg?入股了facebook的李嘉誠你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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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大家都明白啦」的標準執法,他能檢控的,就只有3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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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於網上宣傳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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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表言論的節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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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片段上載者、信息轉發者,即是在論壇或互動平台轉發節目內容的本地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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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可能被告的是誰?以港府「麻鷹唔捉捉雞仔」的慣常手法,檢控網民當然最方便。此例一開,任何網上言論,皆可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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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作人可以因為一封電郵被控顛覆國家,我們也可以因為一條微博一個留言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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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選擇指引,本質上就是限制網上言論自由,不依程序立法的23條。如果我們默不作聲,等同認可23條在港未立法先執行。03年大家曾經為反對23條,上過街、流過汗,今天我們要讓當日的汗水白流嗎?當日可以50萬人大遊行,今日也可以一人一片上載YouTube,搞50萬個網台出來,看他告得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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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驊,我聽不明白你說什麼,不管新指引的諮詢結果如何,該說的話我還是會說。告我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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