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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馮驊,我不明白!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5-29 01:40 PM     標題: 馮驊,我不明白!

選舉管理委員會於5月24日公布區選活動指引,新修訂建議,互聯網上的電視台及電台節目,製作與選舉有關節目時,須受到「平等時間」所限制,讓每名候選人享用同等的宣傳時間。網上電台和電視台,定義不清,若候選人自拍短片上載YouTube或其他平台,會否違反指引,選管會主席馮驊無法回答,只說「一旦收到投訴會處理」、「我諗,大家都明白啦。」公仔箱論壇: s! l* h/ V- s' h" P3 M' K
馮驊,我不明白!0 a' F6 O5 _% A5 ~& W" g8 C
小弟現時主持兩個網台節目,其中一個更是即時視頻節目,即是說,網上電台和電視台,都關我事。
5 T+ T9 ?/ i! [, Ctvb now,tvbnow,bttvb先由結論說起,小弟絕不會遵守這個無理的指引。2 [, H. k$ ?/ f
馮驊不肯替網上電台定義,也許非不為也,實不能也。執法起來,你要檢控誰?網站負責人?伺服器的登記人?伺服器都放在海外,香港法例管得了?大家都把片段放上facebook,難不成要檢控Mark Zuckerberg?入股了facebook的李嘉誠你告不告?$ I: W9 f% y' U% k
如果以「大家都明白啦」的標準執法,他能檢控的,就只有3種人﹕
, i! O# \6 h2 Y1 S公仔箱論壇1、受益於網上宣傳的候選人;5.39.217.76  w& Y: A# f$ N; ~' k6 X6 Z0 ?& j
2、發表言論的節目主持人;
! A4 n6 u5 I. A% a! v. X7 G; h! ]5.39.217.763、片段上載者、信息轉發者,即是在論壇或互動平台轉發節目內容的本地網民。5.39.217.76; }2 R1 Z, q* t/ n. p. a
最有可能被告的是誰?以港府「麻鷹唔捉捉雞仔」的慣常手法,檢控網民當然最方便。此例一開,任何網上言論,皆可以言入罪。" s+ b0 K& Z# A5 e
譚作人可以因為一封電郵被控顛覆國家,我們也可以因為一條微博一個留言坐牢。
! j8 K; {# f6 T6 a* l/ L這個選擇指引,本質上就是限制網上言論自由,不依程序立法的23條。如果我們默不作聲,等同認可23條在港未立法先執行。03年大家曾經為反對23條,上過街、流過汗,今天我們要讓當日的汗水白流嗎?當日可以50萬人大遊行,今日也可以一人一片上載YouTube,搞50萬個網台出來,看他告得了誰!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d1 C# W5 z8 u
馮驊,我聽不明白你說什麼,不管新指引的諮詢結果如何,該說的話我還是會說。告我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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