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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你不是任何人手中的提線木偶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5-19 01:52 PM     標題: 你不是任何人手中的提線木偶

       就讀于廣東省湛江市培才中學高三年級的一名女生,在微博上發帖為父親喊冤。其父何耘韜曾任湛江市下轄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在2005年,因為執行政府指令,在房地產開發商未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不符合登記發證的情況下,在土地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辦證意見,于今年4月15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南方日報》5月17日)
" m) M' c* u- b: F' \9 x$ x- D0 d9 O公仔箱論壇  為何耘韜喊冤的,不僅有他女兒,還包括廉江市政府——該市政府曾致函廉江市法院和檢察院,稱何耘韜是為了配合市政府的招商引資工作而違規違法,建議對其從輕處理。湛江市國土局也致函湛江市委、市政府,稱何耘韜執行政府決定都被追究刑事責任,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將會受到負面影響,因此懇求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建議撤銷何耘韜的罪名。
' L7 C2 w/ R- R1 h% ytvb now,tvbnow,bttvb  何耘韜究竟冤不冤?他不冤。5.39.217.762 H* w5 [; y" j" ~
  其行不道德。人立于天地間,當有道德底線;從事任何職業,必須恪守法律底線,逾越底線就必須承擔責任。如同商家賣假冒偽劣商品,不能以人家都在賣為借口而要求被免予處罰;企業財務人員做假賬,不能以領導指示為理由,要求被免予處罰。常說:“人家讓你搶銀行,你也去嗎?”即此理也。5.39.217.765 U7 i6 ^, @# h% k/ v; X
  其行本違法。公務員法第54條明文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何耘韜的情況,屬于“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V( f* a' S0 U7 _4 o, [2 _  在其他法治健全國家,何耘韜的行為必然被認定為違法,還極可能被認定為重罪,被處以重刑。而在我們這裏,卻被家人以為冤,被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以為冤,看網絡留言,也被一些網友以為冤,為何?
2 p8 q/ L4 Z* E4 }. [公仔箱論壇  主要原因在于,我們缺乏法治傳統,尤其在特定的歷史階段,甚至公然提出“砸爛公檢法”、“無法無天”,而格外強調權力,強調下級服從上級。便是在改革開放後,逐漸認識到法治的意義,明確提出要依法治國,並不斷健全法律法規體係,上述之公務員法第54條已形成為成文法後,漠視法治的觀念余害猶存,以至于具體條文幾乎淪為一紙空文,“領導有令”成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法以媚上,且在“東窗事發”後逃避處罰的堅盾。% ^8 c& `( o' {+ Z, x* _
  次一個原因在于“斯德哥爾摩效應”。所謂“斯德哥爾摩效應”,就是人質被綁匪感動,反過來冒各種危險幫助綁匪。具體說,就是在官本位社會裏,官員為絕對中心,以至于許多人忘了自己的存在,忘了天下蒼生的存在,忘了人人平等,人人應堅守道德、法律底線,並因之承擔一定的風險——如上所述,合法商家必須承擔被逆淘汰的風險,不做假賬的企業財務人員必須承擔被企業清退的危險,官員亦應承擔因恪守法紀而不被領導待見的風險——將官員之違規違法行為給公眾造成的嚴重傷害放在一邊,而對官員個人的雞蟲得失念茲在茲,惺惺作態,將之搬來作為支持其違規違法的理由了。( l6 q1 H& k* @( u- [! ]. e
  後果之嚴重為人所共見,制度本身的平衡、約束效力喪失殆盡,部門及強勢人物可以在轄區范圍內為所欲為,以致社會矛盾激化,出現惡性群體事件。反之,如果人人被制度約束著恪守道德、法律底線,制度本身的平衡、約束效力真實存在,種種惡性行為實際不太可能發生,至少不可能發生得過于慘烈。如是,人人——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普通公眾,也包括官員——才真正可能得以避免被嚴重傷害。公仔箱論壇6 N5 h9 u+ M9 r$ v
  回歸到具體事件,不僅何耘韜違了法,制造出“特定指令”的相關部門、人員,以地方政府、部門名義向司法機關施壓的人員,同樣涉嫌違法,一樣應被追究法律責任;于社會整體,則任何部門、個人逾越了法律底線,都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無須諱言的是,何耘韜的被追究幾乎為偶然,且很可能正因為現實不如人意,助推了何耘韜鋌而走險。此中糾結,如網易網一位網友總結的:“痛苦啊!判你爸有罪,他就成了冤死鬼;若判你爸無罪,以後P民們更沒活路。”(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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