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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養老賬戶可“全部繼承” 情理法都進步了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5-14 03:39 PM     標題: 養老賬戶可“全部繼承” 情理法都進步了

      12日,人社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的公眾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全部繼承”(本報今日A12版)。5 a) ^. @+ C8 u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政府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不過,在此前一段時期,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時,繼承人只能繼承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利息等部分資金。, ?% l& P8 N2 D$ K, Y, ~: D! ~! R7 J
  我國去年底頒布《社會保險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但對于究竟是全部繼承還是部分繼承仍語焉不詳。對此,人保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徵求意見稿)中予以進一步明確,“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這就意味著此前不能繼承的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含政府代其繳納的養老金)的資金,今後也將得到合法繼承。tvb now,tvbnow,bttvb( N1 [* |; R) m2 c! z* D: b# D3 r
  養老保險余額從部分繼承到全部繼承,是一大步的進步。社保是國家為了幫助公民面對某些社會風險而建立起的社會保障機制,以強制性、互濟性、普遍性為主要特徵。在過去部分繼承的語境中,只強調個人繳費的義務,卻忽視了享用政府補貼的權利。盡管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但政府補貼並不被天然看作個人的合法財產,而更像一種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政策待遇。一旦發生參保人死亡的意外情況,立即“雲歸雲、土歸土”,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政府補貼部分,對不起,你無權得到。
$ i3 j% T+ u, x6 o# L) P" Ktvb now,tvbnow,bttvb  舊規顯然是于情于理不合。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就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因此,社保中的政府統籌部分是政府給予公民的公共福利,是參保人理應享有的公民權利,即便沒有到按規定支取的時候,它也並非個人賬戶一個枯燥的無形數字,而是個人有形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i* |1 d2 a# H, F+ ~2 ~& ~
  從法理看,按照《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遺產的要義,應該得到合法繼承。此次,人保部擬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全部繼承,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是對既往做法的理性糾偏。其標志性意義在于,社保管理理念中政府統籌和個人繳納不再是“兩張皮”,而是有機融合為一體,共同組成公民權益。(張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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