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p+ r. J% J* W公仔箱論壇同日,陪同會見的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李建輝回覆亞洲週刊:二零零六年九月,由警方聯絡事務科副主管常志強發給廣東省公安廳的文件內指出一百九十二公斤之冰毒實從貨櫃編號INBU3942335內搜出,而毒品調查科第一次在電郵回覆邱朥真女士時亦講明了事實,但由馬永強高級督察書面回覆邱朥真女士時內容有誤。李建輝稱,二零一零年十月,內地公安向香港毒品調查科了解馬永強簽署的信函。港方發現馬永強信裏內容有誤,即時向有關公安人員通報,唯當時毒品調查科未有即時把事實轉達兩被告人家屬。. W3 V f6 [* c% D# _6 H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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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造成的誤會,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李建輝表示深感歉意。李建輝續向亞洲週刊指出毒品調查科現已聯絡兩被告人的家屬,告知造成誤會的真相,並致以歉意。同時,香港警方亦已展開內部紀律調查,並會以嚴肅及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失誤的原因及有關人員的責任。5.39.217.76$ Q7 x4 M6 C$ a,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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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翟建卻對香港警方的緕述持保留意見,他表示:「庭審現場,公訴人和法官均未提及公安就馬永強信函向香港警方作出調查,更沒有提及香港警方承認信函內容出錯。依照本案審理的原則,即使有這樣的事實,法庭應該出示香港警方指馬永強信函出錯的相關書面證詞而且需要簽名蓋章。」翟建指,整個運作過程不透明,令人無法確認指控證據真實性。 ; p: l S5 f3 E) X + b( I. w( s% t, qtvb now,tvbnow,bttvb劉夢熊讚賞警方高層的重視和效率,但他認為,回歸後,中國內地與香港間交往頻密,涉及兩岸三地不同的司法制度及政治影響,內地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該謹慎,「香港回歸後,兩地溝通機制完善,當證據發生矛盾,廣東法院讓公安與警方聯絡搞清事實、尋找真相,卻沒有把真相告訴當事人,令人遺憾。因涉及人命,即使當事人罪大惡極,也應依法讓人口服心服」。劉夢熊指出,雖然兩地實行不同司法制度,但打擊犯罪是一致的,「加強兩地的司法協助有迫切性」。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表示將向北京反映。tvb now,tvbnow,bttvb Z) M, \* L5 }- ^% X
" H# `1 F8 G N- X7 u: m/ W" M兩地不僅司法制度不同,有關證據認同的文化也不同。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顧敏康表示:「依照香港的文化,沒有簽名和蓋章的可信度高下問題,簽名的真實性更高。這個案件顯示的是回歸十多年,中港兩地缺少司法協助的尷尬,十年來還停留在通報機制層面,令越來越多的跨境犯罪審理遇到瓶頸。」顧敏康指出,庭審中,廣東高院想否定香港警方馬永強第二封信函,指沒蓋章權威性低,但權威性低並沒指一定不是事實,不採信的依據不充分;而香港警方承認馬永強信函內容出錯,僅以口頭表示也是不充分的。「人命關天下,這樣的司法程序是不完善的,怎麼能說判決公正呢?歸根結底是中港兩地僅有通報機制是不足夠的。」 6 a: w2 V% r, l( a- h3 R4 g4 ^tvb now,tvbnow,bttvb5.39.217.76; x; q& o7 ^) A, w8 q; L e, w0 L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公安部正式同意建立通報機制,相互通報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以及對方居民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顧敏康指出,通報機制僅是行政安排,有一定的局限性。唯有建立司法協助才能依法確定司法文件送達、異地取證、傳喚證人等規定。顧敏康指,上述運毒案中,香港開具了《政府化驗師證明書》,由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轉給內地公安局,並成為檢察機關起訴該疑犯的關鍵證據。但根據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鑑定機構應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司法鑑定資質,鑑定人員也具備相應的司法鑑定資格,且鑑定人應該為兩名並簽名蓋章(而證明書上只有一名鑑定人且只有簽名)等。除了形式要件不符合外,在沒有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前提下,該香港政府鑑定人也不可能參與法庭質證過程。如果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或重新鑑定,則也是十分艱難的事。 % S; `7 e0 d( p1 N: L, g; b H公仔箱論壇. B# O# K, T. E* J A 司法協助應先易後難 - _( q S) V6 [- d公仔箱論壇顧敏康零九年撰寫《簽訂兩地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之新思路》,文中指,香港回歸中國十多年,兩地雖有探討刑事司法協助等問題,然簽訂有關協議卻「千呼萬喚不出來」。在「一國」還是「兩制」為原則上有分歧,尤其在疑犯移交問題上,香港是否可以堅守「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原則分歧大。顧敏康指出,倘若能夠跳出以上這些分歧,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可以先在一些容易的事項上達成協議,則有利兩地法治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