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護採光權 長沙居民告贏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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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腦袋進水
時間:
2011-5-12 10: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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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採光權 長沙居民告贏建商
2011-05-12 旺報 【記者陳秀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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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住家的採光權,長沙市民宋先生等26戶居民控告社區開發商,芙蓉區人民法院10日完成調解,26戶居民獲得開發商支付共136.8萬元(人民幣,下同)賠款,每戶分得4至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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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晚報》報導,該案這是芙蓉區法院首次適用《長沙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調解處理採光權糾紛案,維護購屋居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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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先生等26戶居民於2007年7月,分別購買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某樓盤二期工程商品住宅;隨後,該公司又在二期工程附近修建三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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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大樓影響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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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三期工程興建後,影響所購房屋的日照,26戶居民為此多次找開發商協調,因未能確定受影響程度,雙方協商未果。26戶居民去年1月20日委託長沙市規畫局資訊中心鑑定後,出具《日照分析報告》。主張採光權受損的居民據此要求開發商解決,但因該報告只提供採光是否達到相關標準,並未涉及賠償標準,協商再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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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等在去年9月6日向芙蓉區法院控告開發商。居民們認為,樓盤第三期工程建成後,將嚴重影響房屋採光,「我們的電力照明、供暖成本將大幅增加,衣物晾曬不能正常進行,人體必須的日照也無法滿足。」居民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停止侵權、排除妨礙;賠償各家6萬至9萬元不等的損失,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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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建商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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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關於採光權的糾紛及訴訟越來越多,儘管大陸《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有明確保障,但芙蓉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朝暉指出,「在國內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中,還未對採光權明確規定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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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主審法官丁湘甯反覆查閱相關資料,在《長沙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中,找到相關依據,雙方當事人均接受該標準順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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