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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整治“網絡水軍”,法治最靠譜!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5-7 11:56 PM     標題: 整治“網絡水軍”,法治最靠譜!

     自4月中旬起,中央外宣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整治非法網絡公關行為專項行動,欲借此契機來整治不良的網絡公關行為,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網絡水軍”。
$ i7 }: q! I; J2 {    “網絡水軍”本質為非法網絡公關機構,其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正當網絡傳播手段,不僅嚴重影響網絡環境,也損害了公共利益。非法網絡公關行為通常指的是按客戶指令進行密集發帖,詆毀、誹謗競爭對手等特定對象的不正當網絡營銷手段,此前,轟動全國的兩家奶制品企業之間的“網絡公關戰”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公仔箱論壇' D0 L0 h. @$ h4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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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網絡水軍,已成為社會共識。從技術層面而言,各有各的主張,譬如有人認為需要“培養理性網民、整肅網絡水軍的生存環境”,又譬如有人倡導“公關行業應加強自律、嚴肅市場準入原則”。這些建議主張都有道理,但加快網絡立法、加強執法力度,才是整治“網絡水軍”的根本之策。公仔箱論壇4 J4 H2 U( B0 |2 g3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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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護人們在網絡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網絡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就全省法院處理這類案件作出統一規范。其中明確,被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不能提供被告真實身份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實際,告知其可以電子證據中標記的IP地址或者網絡名稱作為被告——這一指導意見,可以說是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個大膽突破與創新。其示范意義不止在于降低了被侵權人的訴訟門檻、防止網絡訴訟起訴時過不了立案關,更重要的是,它啟示我們:一者,在專門法沒有出臺之前,相關部門不妨以司法解釋等形式,對“網絡水軍”類侵權問題加以梳理,確保在處理常見非法公關行為時有據可依;二者,以立法整治網絡非法公關,能有一個穩定的責罰預期,既不至于讓違法者感到有“彈性”的空子可鑽,也讓整治行為更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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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兜底網絡公關,也要防止立法依賴症。換言之,既有法律能解決的問題,就當迅即行動起來,不能依賴“新法解千愁”。譬如對于網際網路運營商而言,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明知使用者發布侵權信息而不採取措施加以刪除或者屏蔽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我國廣告法也明確規定,如果廣告經營者明知廣告主發布虛假信息仍為其提供服務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那些為網絡水軍提供“戰場”的運營商,就不能只是靠“自律宣言”表個態,或者等到專門法之後再緊張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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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網絡公關近年來愈發泛濫,呈現規模化、產業化的趨勢,加大打擊力度,除了依仗集中整治、技術化防范,更要強化法治的堤壩效能——畢竟,整治網絡水軍,沒有什麼比法治更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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