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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公共場所有隱私就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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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4-30 02:50 PM
標題:
公共場所有隱私就是“流氓”?
佛山市公安局局長楊建華稱娛樂場所、桑拿按摩都要安裝攝像頭,他表示:“在公共場所哪有隱私,如果公共場所有隱私那就是‘流氓’,公共場所有什麼隱私,既然大家都能夠見得光的有什麼隱私呢,這些都是奇談怪論。”(4月29日《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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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楊局長的意思,一切以不裝攝像頭為前提的公共活動,都可以稱之為“耍流氓”。說得再直白一點,就是“公共場所無隱私”。這句話可視為技術化社會管控的圭臬,有了攝像頭,有了一天天升級起來的高清分辨率,公共安全等社會管理大可高枕無憂了,剩下的,無非是買多少攝像頭、裝在哪些位置、看風景還是看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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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公共場所真的無隱私嗎?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權應該包含最基本的一個前提,即“隱私是特定人的隱私”。只有隱私主體才能決定是否放棄屬于自己的隱私,共同活動中的其他任何人無法“代勞”。換言之,你不能說他人不要隱私。就讓他人赤裸裸地晾曬在公共信息的鎂光燈下。事實上,傳統的“隱私止于門前”的理念早已滿足不了現代公民對權利與自由的追求,公共場所也存在某些私人場合,私生活不僅在住宅之內,也依存于外在環境之中。只要權利人相信其活動不在公眾視野中,即當事人有對隱私不被侵犯的合理預期———有“隱”的意思表達,于特定時間、特定空間、特定對象公開的“私”,也是個人權利界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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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公共場所安裝的監視器在維護公共安全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處不在的探頭也讓公眾的隱私感蕩然無存,過多過濫的攝像頭,已經引發了諸多隱私爭議。更重要的是,在我們主張“公共場所無隱私”的時候,連一部正兒八經的隱私保護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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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關乎公民的尊嚴價值與社會的秩序價值,為了管理便利而罔顧個人隱私,這恐怕才是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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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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