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放氣防盜?管理創新不是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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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4-11 06:59 PM
標題:
放氣防盜?管理創新不是亂作為
成都武侯區機投派出所為了摘掉“轄區車輛被盜居武侯區之首”的帽子,減少盜車案發生,每晚組織幾十人將轄區內百余輛汽車的輪胎放氣,白天再安排兩人專門負責免費加氣。“放氣行動”取得明顯效果,盜車案沒再發生。(4月6日《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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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創新車輛防盜機制,本是一件惠民的好事,但這次卻招來不少非議。派出所安排如此之多的人力、物力給汽車“放氣”,為何不組織若幹巡邏隊夜晚輪流值班巡邏?為何不安裝電子眼對轄區進行24小時監控?派出所如此賣力地提供“放氣服務”,莫非是想給收費的停車場拉客,從中謀利?萬一碰上帶打氣筒的小偷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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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有意見,是因為這辦法太不便民了,是一個防盜的笨招。前些年有的地方為了打擊利用自動取款機進行詐騙,專門封殺過自動取款機,但很快就因嚴重妨礙群眾生活在一片反對聲中叫停。手機短信詐騙現在相當泛濫,大家能停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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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上賊的出現,並不是因為桌子上放著一塊無人看管的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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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氣防盜看似一件小事,其實折射出一些行政部門忽視法律法規的陋習,是一種亂作為。面對行政部門的不作為,民眾或許還有私力救濟的可能。如更新車輛防盜設施,自行組織聯防隊巡邏。而行政部門的亂作為意味著公權力不斷膨脹,席卷一切,讓你無處逃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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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好,效果好,就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嗎?看一看,近年來打著“為民”的幌子而實則“害民”的例子還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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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標榜的好動機與暫時的好效果不能成為亂作為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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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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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放氣”的行為,就是對車主物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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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禁止即可為。如果法律沒有明文禁止,那麼車主將車停在何處是他的自由,其他人無權幹涉。如果亂停車違反交通法,也只能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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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授權不可為。公權力是有邊界的,派出所也要依法行政。如果法律沒有明文授權,派出所就不能僅憑其美好的願望去“放氣”,不能因為“放氣”的效果好長期堅持去“放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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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氣防盜”造成損害,受害人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要求相應的行政部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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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創新是三項重點工作之一,我們應該發揮主觀能動性,能動司法,想出金點子推動工作,但前提是必須依法。超越憲法與法律的范圍,恣意妄為,不是創新,是亂作為,是“自己地盤自己做主”的土皇帝意識,與法治思想是背通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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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孫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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