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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人民日報:排放核廢水,日本不能獨斷專行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4-9 03:46 PM     標題: 人民日報:排放核廢水,日本不能獨斷專行

    4月4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發言人西山英彥在東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發言。 當日, 日本經濟產業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就東京電力公司將向海中排放福島第一核電站廠區內保管的放射性物質濃度較低的廢水一事舉行新聞發布會。東京電力公司4日宣布,將把福島第一核電站內含低濃度放射性物質的1.15萬噸受污染水排入海中,這些污水的放射性物質濃度是法定限度的約100倍。新華社發(關賢一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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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向海洋排放低濃度核廢液後,韓國一度提出此舉可能違反國際法。日本外相則表示,排放不會立刻帶來問題,是否就此事先向有關國家通報,由日本自主判斷。筆者認為,日本在福島核事故處理中負有一係列國際法義務。雖然排放核廢液是否必要與合理,取決于許多事實因素,在日本未向國際社會作出充分、全面、準確通報前尚難斷定是否違反國際法,但日本最起碼應確保各相關國家的充分知情權。

  根據一般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條約,日本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對于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應事先評價其可能影響,並觀察、測算、估計和分析其影響。在獲知海洋環境有受到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受到污染損害時,應立即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國家及各主管國際組織。相較受自然災害造成污染而言,日本主動排放核污水,理應更積極履行上述義務。5.39.217.76: N; E' E' k2 C& V$ T+ t7 C7 Y- q
  關于是否可以將核廢液排放入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核安全公約》和《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未做明確規定。但日本排放核污水客觀上造成污染的轉移,加大了對他國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對于可能造成跨界影響的事故,當事國負有通報義務,這在國際法上是明確的,這是對當事國最基本的法律和道義要求,是外界判斷日本應對措施、手段是否合理與必要的客觀條件,也是相關國家採取有效應對措施、避免影響擴大的基礎。有關國際條約措辭不盡相同,但都要求當事國應向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國家及時、充分地通報有關信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此作出了原則規定。《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對通報的內容和程序規定得更為詳細。
# o- }7 Z2 h3 x9 s; n$ [- Htvb now,tvbnow,bttvb  日本遭受地震、海嘯、核泄漏三重打擊,值得國際社會同情。但日本核危機仍在發展之中,核物質在大氣、海洋中的擴散、影響非常復雜,是否會對其他國家造成損害不能由日本單方面認定,此類跨境核危機也無法由日本單獨應對。日本在處理國內危機的同時,應該推己及人,充分考慮事故可能對他國產生的影響,全面履行相關國際義務,採取一切必要、可行的措施,保護海洋環境,避免對其他國家造成損害,同時爭取其他國家的理解和合作。作為最基本的義務,日本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向各國,特別是周邊國家通報核事故處理情況及對其周邊海域的影響,在作出排放核廢液等可能涉及跨界環境損害的重大決定前,審慎研究、及早通報,必要時與受其影響的國家進行充分協商。作為近鄰,中國對日本核事故的處理理所當然地表示關切,並有權根據事態的發展採取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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