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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限制會員收取圈購處理費 公平會罰券商公會100萬 [打印本頁]

作者: 陶天    時間: 2011-4-7 08:33 AM     標題: 限制會員收取圈購處理費 公平會罰券商公會100萬

限制會員收取圈購處理費 公平會罰券商公會10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6日委員會議通過,針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函所屬會員,在承辦上市櫃公司承銷案件時,如收取圈購處理費,應不得低於承銷價款的2%一事,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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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券商公會在96年3月7日的承銷業務委員會議時作成決議:「承銷商得視案件狀況於詢價圈購公告及承銷公告中明訂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如該承銷案明訂應收取圈購處理費,以向獲配售圈購人收取為限,且圈購處理費不得低於承銷價款之2%。」這項決議並經96年3月13日的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且函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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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h$ M2 H2 c( ?根據公平會調查,自96年3月實施這項決議至99年4月止,共有70件上市櫃承銷案件收取圈購處理費,其中69件是依決議以不低於承銷價款2%的方式收取,顯示該決議具有約束的效果;另外,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券商公會章程的規定,證券商如果沒有加入同業公會,就不得開業,在「業必歸會」的情形下,券商公會的決議除涵蓋全國會員並具有相當拘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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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i/ H" L- h; j* D, `: k) m5.39.217.76經公平會了解,承銷相關法規並沒有明定圈購處理費的收費方式,公平會認為,證券承銷商會員既處在同一水平競爭關係,就應自行考量市場競爭狀況,各自決定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或收費比率,以爭取提供承銷服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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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券商公會透過決議的方式約束所屬會員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的下限,直接限制會員間相互競爭的交易條件,已經扭曲市場價格競爭機制,損及市場競爭效能,且拘束對象又是全國承銷商會員,委員會議認定已達到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tvb now,tvbnow,bttvb! q- r0 a0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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