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警察日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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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xx01
時間:
2011-4-1 03:18 PM
標題:
警察日的諷刺
日前在一個交通圈處,前后左右的車輛都停駛了,突然后方的車撞及筆者車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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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車審視“傷勢”后,糊塗司機便說若“私下和解”,只願賠償100令吉。經過詢問,修理費估計介于250至300令吉,對方卻咬定不需100令吉便能搞定,不願前往筆者相熟的車房修理,最后獻議到他朋友的車房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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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也沒多大猜疑,交換電話號碼后即離開。當晚發短訊要求該車廠地址與聯絡卻,苦無回應。筆者擔心對方可能不懂中文書寫,便寄發三語短訊兼致電,仍無聲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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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意外投報必須在24小時內做出,等到下午仍未取得任何回復,便前往警局報案。剛過24小時限令,電話即響起,對方詢問是否已經報警處理,筆者回答:“是的,正在辦。”對方只是淡淡地說:“噢!那沒事了”便掛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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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天,對方仍然未動身報案。警官表示,若對方不投報,就只能等,不只罰單不能開發,筆者欲單方面向其車險公司索償,必會面對諸多程序上的不便。對此,筆者深感不忿與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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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案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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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程序,當有人作交通意外投報,被舉報的另一方若無報案,將被交通局致函要求前往警局落案,更會開出300令吉(遲誤報案)罰單。若被證實錯在該人,更會追加另300令吉交通罰款,總數目將是6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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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書裡頭列名對方的聯絡號碼與車牌,難道調查精英竟然無法順籐摸瓜找出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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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意外后的錯方不報案,便不能作進一步處理,豈非等同鼓勵人們“撞后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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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意味著只要不報案,便能拍拍屁股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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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多少人被迫在這種怠慢、不公,再加上“拖、躲”情況下,“自歎倒霉”認栽,深深不忿自掏腰包為自己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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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哪門子的理論?無論橫豎都無法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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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屆警察日,總警長提倡的“保護”、“積極主動”、“以人為本”及“表現與成果導向”(4P),在這種境況底下成了最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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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多么希望人民保母能夠盡責,捍衛全民的生命與財產,然而真的都做到嗎?還是仍有不少怠慢之輩拖慢執法,影響警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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