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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何帆:遗言能否作呈堂证供 [打印本頁]

作者: ynotme0626    時間: 2011-3-26 11:52 PM     標題: 何帆:遗言能否作呈堂证供

法医学上有句行话:“证据可令死人说话。”那么,死者的临终遗言,能否作为定罪证据呢?tvb now,tvbnow,bttvb! H# v. ?3 ]& G: ^* v. R4 R
我国证人出庭率低,被害人陈述本身就是证据形式之一。可在美国,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在一切刑事诉讼中,均有“同对立证人对质”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证言对我不利,我有权与你当庭辩驳,澄清真相。这一条款,又被称为“对质条款”。, ~4 b7 m" X, J/ _6 K, w) K
2004年,最高法院在“克罗福德诉华盛顿州案”中宣布,如果某人的证言构成“证言性陈述”,就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相关证言不得作为呈堂证供。如此一来,即使被害人临死前指认了凶手,但由于死人不能作证,指认内容也可能被排除在证据之外。今年2月,最高法院宣判的“密歇根州诉布赖恩特案”,解决的就是死者遗言的法律效力问题。5.39.217.760 W* B4 ?8 p: ]$ }* w+ t2 ~) P+ I
2001年4月29日凌晨,底特律发生了一起枪击案。受害者安东尼·考因顿腹部中枪。警察赶到时,他已奄奄一息,但还是说出了枪击地点与凶手姓名:理查德·布赖恩特。几小时后,考因顿因流血过多死亡。警察逮捕了布赖恩特,并在他家里发现弹壳、血迹与死者钱包。一审期间,警方出示了考因顿临死前的指认内容,陪审团据此判定布赖恩特二级谋杀罪名成立。
% r$ k: G2 g3 W9 i布赖恩特上诉时,“克罗福德案”已宣判,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根据这一判例,决定撤销有罪判决。理由是,考因顿的遗言,属于对布赖恩特不利的关键证据,既然死者已无法出庭,警察出示其“证言”的行为,就违反了宪法“对质条款”。密歇根州政府不服,又上诉至最高法院。公仔箱論壇0 d  U+ `# G' h; B
2011年2月28日,最高法院以6票对2票,宣布撤销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布赖恩特仍难逃法网。新任大法官艾琳娜·卡根之前担任首席政府律师时,参与过此案前期工作,主动申请回避。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撰写了判决意见。5.39.217.768 Q% o# Z7 [# t) W- D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过去担任过检察官,深知举证之艰难。但是,作为大法官,她必须遵循先例,以理服人。在联邦最高法院,文笔犀利的斯卡利亚大法官是“对质条款”的铁杆拥趸。“克罗福德案”的判决意见,就出自他手。索托马约尔很清楚,自己论证稍有不慎,就可能激怒这位智识过人的同事。她最终选取的论证策略,是以先例为依据,结合本案案情,绕过“对质条款”的限制。5 t6 x4 p( X* ^2 r% [* Q8 _; {
索托马约尔指出,2006年,最高法院在“戴维斯诉华盛顿案”中,确定了“对质条款”的例外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警察询问当事人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证明某事与日后的刑事检控有潜在关联,而是希望对方协助警方处理正在发生的紧急情况,取得的口供就不能算“证言性陈述”,即使当事人去世或以后拒绝出庭,相关证词日后也可作为呈堂证供。本案中,警察询问伤者的目的,是为“处理正在发生的紧急情况”。所以,死者的话不属于“证言性陈述”,可以被法庭采纳。5.39.217.76# i4 z' ~3 W6 A( ~  N6 |  S2 E3 a" [
有意思的是,“戴维斯案”判决意见的主笔者,也是斯卡利亚大法官。对索托马约尔“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做法,斯卡利亚大法官暴跳如雷。他在异议意见中说,多数方“犯了如此明显的错误,简直贬低了最高法院的威望”。就算警察当时有紧急情况要处理,可询问被害人凶手姓名的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刑事追诉的目的。他感叹道:“或许,布赖恩特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可这起案件对程序的伤害,或许是他和我们所有人的损失。”
6 I$ b9 Q. f4 {% H  x4 X* Utvb now,tvbnow,bttvb其实,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确实应当斤斤计较。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近几年涉及刑事程序的判例,界定概念和确立标准时,范围都非常克制,很少厘清例外情形。经常导致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冒出来。在程序问题上,对一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常常能左右当事人的命运。无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应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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