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果真只有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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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天
時間:
2011-3-9 08:42 AM
標題:
果真只有行政疏失?
台中市的阿拉夜店大火,市政府以通過21次安檢,來為自我辯駁的理由,惟從現場跡象顯示,不僅建材不符法定,逃生門更被封閉,所謂合格通過,實有放水之嫌,而此懈怠之責,恐非只是「簡單疏失」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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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次發生事故的夜店來說,以飲料店來申請設立,以規避安檢較為嚴格的特種行業登記,此違法的事實已為明顯,為何仍可通過檢查?消防機關以其僅有檢查消防設備之權,而針對違法申請設立登記等,乃其他主管機關的職權範疇,消防機關無權干涉,發生此事件,自然不可歸責,而其他機關亦以相類似的理由,宣稱自己職權有限,亦不可歸責。如此相互推諉責任的結果,彷彿此事件所造成的死傷,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讓人感到台灣官僚的無情,也對這些公務員的完美切割感到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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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內部的職權劃分,乃是基於一種專業分工,卻不能以此否定行政的一體性,所以身為第一線安檢任務的消防機關,雖依據法令,其僅能針對消防設施為檢查,但若發現有其他非屬其職權範圍事項,而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亦必須請求建築等相關主管機關為協力或會同檢查,這在消防法第10條第2項等相關法規,皆有明文,消防機關以非其職權範圍來為自我辯護之理由,要非不解法律,即屬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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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強市長雖將組成專案小組為相關公務員的責任歸屬,惟若這些成員,仍是由台中市長親點的官員為擔任,如此的調查,有意義嗎?畢竟這些官員,包括市長自己,原本即屬該被調查的對象,若又成為調查人員,如此的過程,無庸調查出爐,即可知其必為擦脂抹粉之舉,而可能成為上層官員卸責的正當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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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正有意義的調查,當然來自於監察院對違法失職人員的行政咎責,且針對相關公務員的法律責任,不能僅止於行政調查,而必須及於刑事責任,雖然造成死傷的結果,無法歸咎於稽查人員的疏失,但如此鬆懈的安檢,仍有成立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致釀災害罪的可能。根據此條文,公務員只要有災害發生的防止義務,而未克盡其職責,致造成災害,且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者,即成立廢弛職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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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大火中,雖然稽查人員可以21次安檢為由,來強調其並無不作為,惟此條文的所謂廢弛職務,不僅指的是單純不作為,還包括已經作為,卻未盡其安檢之責的行為。因此,21次的安檢通過,不僅無法成為免責理由,反更證明其有廢弛職務的事實,至於此安檢不確實與災害發生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由於猛男的火舞,才是造成死傷的最直接原因,則因此行為的介入,公務員未克盡職務與死傷間的因果關係,恐因此被中斷,尤其是在事後,若能證明,即便克盡職守,但結果仍會發生,則將死傷歸咎於稽查人員,恐也不公平。惟刑法第130條規範目的,既然是公務員懈怠所造成的災害,因此,即便死傷的結果,無法怪罪於這些公務員,但只要此懈怠可能使火勢蔓延,而有造成更大傷亡的危險,即與災害間有因果關係,而成立廢弛職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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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關於如此鬆懈的安檢,自然有必要為是否貪瀆的調查,且即便查無收受賄賂之情事,但只要明知有違法之事實,而仍放水過關,而使業者圖得利益,仍可合致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檢察官調查刑事責任的對象,自然不能僅止於業者與猛男,而應包括公務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促使公務機關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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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台中市碰到重大治安事件,胡志強市長即會以激動的口吻宣稱,自己絕非推卸責任與眷戀權位之徒,惟即便有如此,市長不也當了九年?台中市民恐得繼續忍受,只是在縣市合併之後,連過往的台中縣民,也得一起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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