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效率要更深化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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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3-5 08:59 AM
標題: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效率要更深化 中國時報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效率要更深化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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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經營廢五金並擴及科技業的夏姓台商,今年初在廣州住處遭綁架勒贖,在船艙被拘禁五十三天後,遭棄置於澎湖無人島上。此案發生後,兩岸展開協力偵辦,逮捕十名包括大陸和台灣的嫌犯,在台灣落網的林姓主嫌與其他台籍共犯,將根據調查證據依法起訴,至於大陸公安所逮捕的四名中國籍共犯,則是留在中國受審,兩岸啟動司法互助機制,因應審理過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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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起台灣史上第二高贖金的綁架案,海基會認為是兩岸於前年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發揮了成效,但看在民眾眼中,更憂心的是還有多少已發生和可能會發生的「兩岸共同犯罪」,無法有效「共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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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諱言,兩岸開放交流以來,黑道或犯罪分子交流得比任何層面都廣都深,不要說經濟犯罪動輒以大陸為避難所,更多刑事案件的嫌犯,犯案後潛逃大陸幾乎是他們第一、也是唯一選擇;還有許多殺手來自大陸,重金接案,在台犯案;兩岸走私從漁貨到毒品、槍械,犯案從恐嚇詐欺到殺人綁架,對兩岸治安都造成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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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兩岸共同犯罪型態,愈來愈多樣化,早年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血案,迄今破不了,始終有傳聞殺手來自大陸,卻無法得到證實;去年翁奇楠命案後,殺手廖國豪即潛逃大陸,在兩案檢警動員辦案後,才順利就逮,並遣返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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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而言,無法忍受凶嫌犯案後,竟能一逃了之,甚至在大陸吃香喝辣;對大陸而言,相信也不願見到這麼多犯罪分子,潛逃大陸繼續犯案,猶如治安的不定時炸彈。這部分的兩岸合作近幾年愈來愈密,兩岸從刑事偵辦的合作,進一步必然發展到司法互助,只要有重大治安事件發生,非兩岸通力合作不能破案,沒有司法互助,就不可能合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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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重大指標性刑案,兩岸最常見的是詐欺案件,過去是台灣詐欺犯在台灣行騙,後來是台灣詐欺犯赴大陸行騙,最近則是跑到第三地行騙,詐欺受害者兩岸都有。農曆年前,發生菲律賓逮捕十四名詐欺犯遭移送大陸即是一例,台灣詐欺犯跑到第三地犯案,受害者都是大陸人。而最近發生多起MSN帳號遭侵佔盜用,並以此詐欺的案件,多半亦自大陸駭進台灣,讓人防不勝防,甚至追查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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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客而言,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還牽涉主權問題。但對受害者,或者擔心自己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的多數民眾而言,唯一的要求就是抓到嫌犯,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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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商綁架案來說,犯案地點在大陸,受害者是兩岸都必須保護的台商,嫌犯則是兩岸都有,於是你辦你的人,我辦我的人,台商暫時留在台灣,但所有證詞完成後,勢必得移送大陸,才能有充分證據與事實,讓大陸嫌犯依法起訴,得到應有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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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案在兩岸均屬重案重刑,分別審理,刑度落差不大;但類似詐欺案,在大陸依詐欺金額有別,重者甚至可至死刑,在台灣卻屬三年到五年以下之刑,像菲律賓將台灣詐欺犯移送大陸,刑度必重,相反的,遣送台灣若屬三年以下徒刑,根本連管轄權都談不上,甚至有可能審後交保,繼續犯案,這對受害人而言,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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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度輕,讓兩岸受害人感情上過不去;但類似
Selina在大陸拍戲遭燒傷一事,導演是台灣人,劇組卻是兩岸共同組成,事件發生地在大陸,受害者卻是台灣人,兩岸兩會協商後,即使當事人可獲得民事賠償,但此一公安事件,在大陸甚至連報案都沒有,遑論追查事件真相與刑事究責,這對台灣人而言,也是不可思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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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年前,因閩平漁慘案讓兩岸簽署金門協議,主要是因應兩岸人蛇集團而來;兩年前,兩岸兩會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因應兩岸變化多端愈來愈難防堵的犯罪而來。但如果兩岸司法互助無法改變大陸查緝績效不足,台灣審判刑度無法達到嚇阻,兩岸如何防堵,都無法有效嚇阻犯案,其結果就會像台商團體所言,人身安全還得靠自己低調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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