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人人有權獲公正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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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xx01
時間:
2011-2-26 11:59 AM
標題:
人人有權獲公正審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任何人不論其身分地位,都獲得平等待遇;經濟能力欠佳者,也享有法律平等權,在面對刑事指控時,有權獲得法律諮詢與委任辯護律師,不能因為沒有錢聘請律師,而草草認罪,甚至因此被判重刑。全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正式推介,並獲得500萬令吉政府撥款與律師公會捐獻25萬令吉,讓年收入低于2萬5000令吉的刑事案被告,委任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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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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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全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要保障馬來西亞公民的法律權益,讓面對刑事指控者,獲得公正與透明審訊;這個基金會的成立,絕對不是協助犯罪分子逃出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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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經濟能力不好者,若面對刑事指控,只能尋求律師公會法律援助中心或首相署法律援助局幫助,而律師公會法律援助中心也面對經費與人力有限,無法為更多有需要者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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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面對刑事指控者是否有罪,交由法庭判決,但在法庭判決前,他們都應獲得法律諮詢援助,並由律師代表辯護,絕對不能因為沒能力付保釋金或聘請律師抗辯,而草草認罪,這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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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受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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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能更有效發揮其角色,及讓更多面對刑事指控者獲得法律援助,政府應考慮擴大受惠對象,包括讓年收入超過2萬5000令吉,卻有很多家庭負擔的人士,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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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務是維護法治的重要一環,其服務必須體現公正、獨立,並維持高水準的專業工作表現和操守,讓缺乏經濟能力者尋求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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