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檳車行殺人放火案‧2被告逃死刑監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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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蕪茗
時間:
2011-2-9 09:50 AM
標題:
檳車行殺人放火案‧2被告逃死刑監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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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曼兄弟車行殺人放火案的兩名被告在承認誤殺罪名後,被判處12年監禁。(圖: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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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城8日訊)拉曼兄弟車行殺人放火案,2名被告今日對控方所提出的誤殺交替控狀認罪不諱,逃過死劫。法庭判決兩人均坐牢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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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被告為來自阿依淡的黃達明(27歲),次被告為來自居林的迪那革蘭(28歲)。此案今日在喬治市第三高等法庭正式開審,兩名被告及死者的家屬皆出庭聽審,而部份證人也已經在庭外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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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莫哈末莫達表示,雖然兩名被告的認罪為各方面節省了大量時間人力,不過法庭依然須透過判決向社會傳達法律刑罰的信息,讓公眾知道抵觸刑事法典304條文是嚴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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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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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高庭法官拿督札瑪尼在聆聽雙答辯雙方的陳辭及求情後指出,鑑於死者身上只有一個傷口,兩名被告願意在交替控狀下認罪,沒有前科,也願意悔改並向死者家屬致歉,因此法庭給他們三分之一的“優惠”,判處他們坐牢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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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審理結束,被告罪成,我將作出18年監禁的懲罰,現在看在被告為法庭節省聽審至少40名證人的供述時間,法庭決定給予被告‘優惠’,只需監禁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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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兩人被指於2008年11月10日晚上6時30分至11日凌晨4時之間,在州回教堂路一間店屋(即拉曼兄弟車行)內,蓄意致死一名男子林瑞華(當時41歲),可在刑事法典304(a)項條文下被判刑,並可在刑事法典34條文下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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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30年監禁,並可另加罰款。兩名被告原本所面對的是刑事法典302條文(謀殺),此條文一旦刑罰,他們唯一的刑罰為死刑。2名被告在2008年11月24日首控上推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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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搶走值200萬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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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殺死車行副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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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殺人縱火並搶走總值近200萬令吉的豪華房車的案件是於2008年11月10日至11日之間發生。事發車行於2008年11月10日凌晨4時許被發現火災,消防人員在灌救後,發現是遭蓄意縱火,火場內有一具男屍,死因為頸項上被致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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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被證實為車行的副經理林瑞華,事發前一天(11月10日)下午5時30分,死者曾和哥哥(也是該車行的經理)通電話,表示自己正等待兩名要試車的顧客,當時其哥哥曾表示反對,擔憂他獨自留在車行內可能面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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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警方分別在不同的地點逮捕了兩名嫌犯,其中首被告黃達明的雙腳被發現有燒傷的痕跡,而次被告迪那革蘭則引導警方找回8輛失竊車子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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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20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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